文〡田飛龍
2021年12月9日,美國拜登政府舉辦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參與的“全球民主峰會”,中國不在其列,香港地區也不在其列。而臺灣地區受邀參加,甚至亂港潛逃的通緝犯羅冠聰也受到邀請。美國“民主峰會”是對美國民主霸權的背書,是美國以民主名義深化中美“新冷戰”及構築“民主反華統一戰線”的關鍵策略動作,其本身與評價和促進全球民主進步並無直接關聯,甚至有扭曲民主和分裂國際社會的嚴重後果。同為受到西方影響的地區民主,美國高捧“臺灣民主”,貶低“香港民主”,支持“港獨”國際路線繼續危害香港民主的穩定性和規範性。
對於美國由“貿易戰”轉向“民主戰”的冷戰挑釁,中國選擇了堅定的理論鬥爭和制度鬥爭,並具有一定的“先發制人”的戰略提前量:其一,在12月4日國家憲法日由國務院新聞辦發佈《中國的民主》白皮書,確立中國民主的完整體系;其二,12月5日中國外交部發佈《美國民主情況》報告,批評美國民主的選舉中心主義和金錢政治邏輯。這一來一回構成了以中美為主角的“全球民主大辯論”。這是中美關係進入“戰略相持”階段後出現的“軟實力戰爭”的典型事件。
中國民主白皮書沒有直接論述香港民主,而是以“一國”之主體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加以論證和正當化。但這並不等於中美在香港民主議題上沒有交鋒和激烈的話語鬥爭。事實上,從非法占中到修例風波,從香港國安法到新選舉法,乃至於新選制下的選委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都有美國的政客、官方機構和智庫人士發表貶低香港民主的報告或言論,將香港民主的所謂“希望”寄託在以顛覆為目標的“港獨”勢力身上。
關於香港新選制及民主新秩序的權威性說明,12月6日夏寶龍主任在《香港參與國家改革開放志》出版典禮暨《粵港澳大灣區志》合作備忘錄簽署儀式上的視頻致辭《以史為鑒譜寫香港民主新篇章》或可作為一個重要而及時的補充,其中總結概括了香港新選制的“四大特徵”: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當然,這是新制度預期的“包容性民主”,由於反對派的集體杯葛和外部勢力的一致唱衰,有不少市民對新選制仍懷有疑惑甚至抵制情緒,這可能導致新制度的“四大特徵”在具體選舉實踐中未必能夠充分展現出來,但長期來看必然是香港新民主的特色和優勢所在。
在民主論辯意義上,美國斷然否定中國民主的存在資格與合法性,也進一步否定“一國兩制”範疇的香港選舉制度改革及香港民主的新身份。美國對民主話語權的壟斷及香港反對派長期從事的“民主反共”的完全自治的政治宣教與煽動,在香港社會確實造成了對中國民主性質和演變方向的嚴重法理誤解和政治敵意。2020年5月28日,美國以香港國安法制定為由首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及相關的美國法上的優惠待遇。2021年3月下旬,美國以香港國安法和選舉制度改革為由再次否定香港“自治”地位,並推動對香港的多項制裁和貿易待遇的取消。美國還專門制定《香港自治法案》實施更為具體和經常化的“長臂管轄”。否決自治地位的背後,是美國對“一國兩制”範疇中國民主身份和香港民主身份的雙重否定,其有關制裁和產業鏈排除顯示了美國作為“世界民主警察”的執法者角色。美國的這些民主判斷權、立法權和執行權在國際法上均屬非法,受到中國政府依法展開的對等反制。
美國判定香港民主的標準是典型美國式的:其一,有沒有“一人一票”的普選;其二,香港反對派(無論是否港獨)有無平等參選和當選機會;其三,與民主有關的言論自由、公民社會結社權、司法獨立等是否受到過度制度限制。美國近年來涉及香港民主的評估報告,無論是官方機構還是獨立智庫,都基本上按照上述民主標準和指標展開,其結論基本上是否定的,美國政府再按照上述評估結論改變香港自治地位和貿易待遇。如果美國是一個對各國和各地區具有合法管轄權(jurisdiction)的真正的全球帝國政府,這些相關行為或可合法化,就如同它對其國內某個“州”(state)的直接管轄一樣。遺憾的是,各國及各地區從未對美國作出任何涉及主權管轄的“授權”,聯合國架構也沒有對美國存在過任何概括性的管轄授權。美國這一切“長臂管轄”的行為不是執行國際法的行為,而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按照國際法的正當報復原則,受主權侵害各國可以在國際法上獲得對美國的對等報復權利且無需承擔任何國際法責任。這是國家反制的法理,類似國內刑法上正當防衛和國際法上的自衛戰爭。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反外國制裁法》以及研究如何引入香港特區適用,就是對美國非法制裁的合法反制安排。
美國以“民主”為普遍理由淩駕主權和國際法之上,是對全球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威脅,並影響到香港民主的穩定性和規範性。在非法占中和修例風波中,我們都能看到美國全力干預和煽動香港“顏色革命”的技法和危害。香港選舉制度改革與香港國安法具有一致的立法理由和正當邏輯:對香港民主提供安全保障。香港民主無法在社會撕裂、本土激進化和外部干預條件下理性和有序地運行。2019年11月24日發生的“黑暴區議會”選舉及其後出現的選舉奪權與立法會攬炒的憲制危機,證明的絕不是香港民主的進步,而是憲制秩序的顛覆性風險和選舉的極端不安全性。
美國對香港民主的判斷和干預,是建立在錯誤的“一國兩制”法理觀念和民主理解基礎上的:其一,美國無法接受“一國”對“兩制”有正當的立法權和治理權;其二,美國無法接受香港民主朝著中國民主的整體體系和秩序內融合發展;其三,美國無法接受長期扶植的反對派及各種代理人勢力的政治性出局。但香港民主恰恰必須始終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才能夠行穩致遠,“愛國者治港”而不是“亂港者治港”才是香港民主的理性方向,夏寶龍主任的最新講話再次將其中的法理邏輯予以澄清。
香港新選制是在“一國兩制”的正當而權威的規範限定下制定和運行的:其一,香港民主必須與其憲制地位相稱,必須是憲法、基本法、國安法具體限定下的地方自治民主,而不存在以美國式國家民主標準進行的“完全自治”的激進民主化空間;其二,香港民主是功能代表制和地區代表制的混合制度模式,其中功能代表制具有對國家利益、香港整體利益及各功能組別利益的有效代表性,是香港民主均衡參與的主要制度保障,而地區代表制是香港社會地區利益的反映,應當與功能代表制共同組成香港完整的選舉制度;其三,香港自治民主的精髓在於接受國家法律保護和引導,同時堅決抵制和反制外部勢力干預,保障香港社會“愛國者治港”的名實相符,此次新選制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安全閥機制;其四,新選制下的選舉民主,其競爭性和多元性必須是“愛國者”共同身份和標準下的政策競爭和能力競爭,是“賢能愛國者”之爭,必然與之前制度下“魚龍混雜”的選戰生態有別,香港社會需要結合整體制度的代表制原理及制度與人心的具體互動效果加以客觀評斷;其五,新選制下的“投票率焦慮”、“投票率陷阱”或“投票率政治”本質上是對新選制的民主文化與民主代表性的不同理解程度和信任度的體現,是對西方以“直選”為中心的投票率評價機制的習慣性依賴,具有階段存續性和可變適應性。
總之,香港新選制已經塵埃落定並進入制度實施階段,立法會選舉是關鍵性測試。新選制恰逢中美的“全球性民主大辯論”,其民主辯題既觸及“一國”,也關涉“兩制”。民主峰會引發的是中美兩國的國家級民主的大辯論,而12月19日立法會選舉及其“投票率”爭執涉及的是“一國兩制”範疇的香港民主性質和民主身份合法性問題,也是香港平臺之中美民主話語權鬥爭的深化和繼續。中美民主鬥爭的戰場上,香港始終是一個激烈的前沿和縮影。
來源:香港AM730“治港有道”專欄,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