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黃汝榮
香港雖已回歸祖國20多年但不少帶有殖民地色彩的不成文習俗或制度卻揮之不去,這些陋習看似只影響著法律圈中人士,但其實卻損害著民生,削弱著國家尊嚴,但法律界中人鮮有把這些事實宣之於口。
就說說事務律師(律師)與大律師(大狀)劃界分家的制度吧。當市民捲入一些不懂自行處理的訴訟時,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便得跟隨英國習俗,需同時聘用律師及大狀進行控訴或抗辯。這種“雙師”處理同一案件的制度,源自古英國時代,當時律師輿大狀的分工十分鮮明,前者專責在文書上發揮所長,負責以強而有力的筆鋒草擬狀書、證詞等之後才把案件轉介予大狀接辦,而大狀的專長在於能在法庭上發揮其雄辯滔滔的辯材。再者,往日唯獨只有大狀才享有在較高級別法院的發言權,律師的發言權則被拒諸庭外,因此,律師不能代表客戶在庭上抗訴。由於律師輿大狀各自的功能有其局限性,故當時“雙師”制度有其寬際的需要。
但時移勢易,在較高法院的發言權,現今已非大狀獨有的權利,不少律師同樣可以在高級法院享有發言權,為客戶打官司;反之,不少大狀在文書處理上亦勝任有餘,訴訟工作現今根本可由律師或大狀一人全力承擔,毋須繼續沿用對消費者不利的“雙師”制度。把律師及大狀“兩大家族”合而為一,其實在不少國家早已盛行多時,廢除此制度可令客戶省卻支付“雙師”費用,實有利於民。
每當一些制度因不合時宜又或存有漏洞而需予改革時,總有人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謬論予以阻止,反對棄用“雙師”制度者往往抬出“一國兩制”來大做文章,指香港特區的法制受基本法保障,不得更改但“兩制”的意思,是指社會主義及資本主義之分而已,與法律界圈內的風俗習慣根本不能混為一談。基本法雖然保障司法制度不變,但律師及大狀界的習俗或制度不單可以改,亦應該與時並進,以國為尊,以民為本地改,那些戴著假髮,形態上戀殖媚外的習俗,也應是時候廢除了吧。
過往亦有一些法律界習俗,是在沒有公眾壓力下,由法律圈內人士自行改革的個案。從前,大狀的專業守則訂下,當客戶需要聘用御用大狀(現稱資深大狀)時,客戶必須要同時多聘用一名大狀作為副手,該副手亦需按例規定,向客戶收取相等於御用大狀的2/3費用,故被為2/3 守則(two-thirds rule)。換言之,客戶雖非法律圈中人士,但要打官司嘛,便得在無可選擇下,受到大狀圈中的習俗所約束,需支付律師、資深大狀及副手大狀的三重費用,才能求得御用大狀接辦案件。由於這制度令客戶需承擔大訴訟費用,令不少御用大狀受聘的機會大減,在收入受影響下,主宰著大律師公會如何運作的御用大狀,便鼓吹把此守則廢除,這例最終在大狀圈內無聲無息地消失,自此之後,御用大狀的“生意”頓時滾滾而來,入息大增。從此實例中可見,法律制度或習俗不是不能改,改革後是誰有所得益才是重點。
近日內地容許特區的律師及大狀在大灣區九個城市內執業,前題是必須通過一些考試及培訓,當時投考者有來自特區的律師及大狀,他們日後在內地執業時,預料不會堅持盛行於中國香港的“雙師”制度,也不會堅持頭戴假髮的風俗吧?
作者係國際法商精英會榮譽主席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