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馮澤華 |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胡港雪 |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粵港澳三地因疫情而產生一定的阻隔,儘快協調粵港澳三地防疫措施,化「就地抗疫」為「聯合抗疫」,是恢復大灣區融合發展的當務之急。本文以實現大灣區公共衞生立法協調為研究對象,為大灣區公共衞生立法協調提供相關的分析框架及法治進路,助力推進大灣區成為健康中國建設的先行示範區。
一、問題的提出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重點強調要大力發展特色金融產業。有保險從業者基於大灣區建設的價值定位,提出「大灣區可率先建設『保險大灣區』,打造經濟共同體」。在眾多具有跨境性的特色保險產品中,依托人工智能等技術的保險科技(InsurTech)產品最能適應大灣區跨境合作的新形勢。據《中國保險科技發展白皮書(2017)》和《2018全球保險科技報告》對「保險科技」的描述,保險科技是金融科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業與普遍適用於金融服務的大數據、雲計算、互聯網、物聯網、區塊鏈等諸多基礎技術的融合體。可見,保險科技主要是以各種基礎技術為依托而獲得發展空間的。而據《中國保險科技發展白皮書(2017)》的重點介紹,目前保險科技發展的主要模式有「區塊鏈技術+保險」「人工智能+保險」「物聯網+保險」「車聯網+保險」「雲計算+保險」「大數據+保險」「無人駕駛汽車+保險」「無人機+保險」「基因檢測+保險」「可穿戴設備+保險」共10種。國內外保險科技企業的經營模式大致上可分為目標客戶導向型、一定價值導向型、平台導向型、競爭優勢型、合作系統導向型共五種。
毋庸置疑,保險科技的高速發展離不開法治的強力保障,所謂「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含此意。而公法較私法而言具有更強的凝聚力和約束力,故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更需要強化公法保障。由於保險科技是一種新興的金融科技,目前國內外還沒有系統研究保險科技發展的法律問題,諸如大灣區等跨境區域合作發展保險科技的法律研究文獻闕如。鑒於此,本文從大灣區保險科技創新發展面臨的挑戰出發,管窺大灣區建設保險科技的公法訴求,設計相應的公法保障路徑,期待研究成果能夠助推保險科技在大灣區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二、大灣區發展保險科技面臨的
主要挑戰
第一,保險科技人才流動不暢達。大灣區保險科技人才的流動不暢順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跨境流動障礙多。因出入境制度的區隔,三地居民來往均需辦理一定入境手續。加之科技人才需攜帶的物品種類和數量都有限制,在出入境環節上將會耗費更多寶貴的時間與精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挫傷他們與境外人才進行面對面交流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人才資源共享程度低。首先,財政充足的城市會推出多種優惠無比的人才引進計劃,進而形成人才資源向這些城市靠近的局面;其次,區域間的高校和智庫資源尚未充分互通、共享,高端人才資源聚集於香港、深圳、廣州等城市,而以工業為重點發展產業的東莞、中山、惠州、肇慶、江門等市卻門可羅雀。總之,科技人才資源在大灣區內無法有效流通,與世界一流灣區的設想存在較大差距,且這種人才流通障礙也容易導致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出現短板,將直接制約大灣區跨境保險業的長遠發展。
第二,保險科技跨境合作不暢旺。因互聯網技術起步早晚和發展快慢等因素,科學技術這一資源在大灣區各市的分布是不均衡的。當前,互聯網技術資源主要集中在深圳、廣州、香港等大城市,這就需要通過跨境科研項目的合作來改善這種不均衡。儘管粵港澳科研項目取得一定成果,但由於行政分割、政府本位主義等因素,三地科研項目合作的深度與廣度被約束,存在合作管道不暢通、聯合攻關能力不強等問題,這也導致三地的科技創新未能持續提升經濟效益。首先,合作管道不暢通主要表現為粵港澳三地的產學研聯系不緊密,承擔合作項目的夥伴缺乏長期穩定的關係。其次,聯合攻關能力不強。受地域、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合作項目的人才、技術、信息的交流比較單一、各行其是,許多關鍵問題難以共同破解。最後,粵港澳三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同,導致許多科技項目在申請專利、商標和版權時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跨境糾紛。例如,香港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25年,須5年續期一次,而內地的外觀設計專利為10年,兩地間的期限具有屬地效力,雙方互不干擾。總的而言,三地缺乏有效的技術合作機制和以市場為目標的商業運營模式,這極其容易造成保險科技創新資源整合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大灣區跨境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保險資金跨境使用不暢通。資金流通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保險科技的研發、經營活動必然需要資金的流通予以保障。當前,對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而言,保險資金的跨境使用障礙是資金流的最大問題。首先,基於「一國兩制」的安排,大灣區有三個相對獨立的單獨關稅區、兩個國際自由港、三種貨幣並存,而內地有數個保險企業在香港上市。粵港澳三地的貨幣匯率、股市走向等容易受國際市場的影響,這種影響在亞洲金融風暴、美國次貸危機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而保險資金的流通尤其是跨境流通亦或多或少受到國際市場不穩定因素的影響,進而對保險科技的研發和經營活動產生影響。這就需要大灣區管理機構積極構築風險應對機制,以確保保險科技所需的研發與推廣資金連綿不斷。其次,近年來,受國內市場疲軟、境外洗錢行為泛濫、中美貿易摩擦等因素的影響,粵港澳三地間的資金流因國家宏觀經濟調控而受到一定的約束,保險資金的流通亦不例外。保險科技從業者需要在緊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情況下能動地尋找保障資金流暢通之路,否則容易陷入資金鏈斷裂而難以為繼的境地。最後,粵港澳三地科研機構不能單獨申請對方的科技創新項目,亦就難以充分利用保險科技研發資金,從而抑制研發保險科技乃至跨境合作的積極性。
第四,科技信息跨境傳輸不暢順。保險科技產品在跨境研發和經營的過程中必然涉及信息的跨境傳輸,而大灣區各地間的科技信息傳輸並不暢順。一方面,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網絡秩序需要,廣東與港澳的網絡信息傳輸過程中包括許多個人信息在內的網絡信息被阻擋,即大灣區內部實際上形成了一道道相互隔離的、無形的邊界牆。香港中文大學2017年和2018年調查報告均顯示「內地信息不自由是港人在珠三角九市生活不可行的最主要原因」。保險科技本身高度依賴於互聯網、通訊技術,需要與國(境)外的科研平台及時聯繫溝通方能保證研發的時效性與前沿性。為此,過去許多大灣區科技或者互聯網企業為保障可持續經營而大量使用「翻牆」軟件。在「翻牆」與「堵牆」的技術博弈中,國家與企業均會耗費巨大成本。另一方面,粵港澳三地主管科研的部門在項目信息方面缺乏溝通和宣傳,對重點科研項目平台的建設及社會推廣不夠重視,粵港澳社會各界都不太了解三地的立項項目及研發進展。這些不足導致保險科技的市場因無法獲取最新的研發動向而跟不上時代發展節奏,無法滿足大灣區跨境發展的現實需求。基於市場經濟潛在的盲目性,科研信息封閉極容易引發保險科技競爭活動的無序化,如贏者詛咒(Winner’s Curse)。
三、大灣區發展保險科技的公法因應
大灣區保險科技的發展尤其是涉及科技生產要素流動事項離不開法治保障。法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競爭法等;私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等。私法於保險科技而言,並非毫無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體系中亦能與公法一同成為助飛保險科技的「兩翼」。然而,相對於私法,公法保障更具約束力。雖然公法帶著刻板之意蘊,且具有「抹殺」平等主體間自由交易的傾向,但其能更有效凝聚整個大灣區的資源,進而暢通生產要素集聚通道,此乃私法功能定位所無法望其項背。在廣東與港澳保險科技發展互利合作尚未產生實質性成果的背景下,公法是一把保駕護航的法治「尚方寶劍」。據此,在公法的保障下,大灣區保險科技將得到行政力量和私人力量「雙保險」的支持,實現跨越式發展。
(一)大灣區保險科技的發展方向需要公法進行指引
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科技創新的經驗充分表明:健全的法律於科技創新而言是一項重要的制度資源。不受監管甚至濫用科技創新終究會帶來一系列惡果,為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險科技,作為「調節器」的公法應最大程度地確保科技創新戰略定位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大灣區保險科技的發展方向涉及人才引進與培養、運作機制、資源配置、技術轉化等重大問題,均需要通過公法手段來指引。以保險科技的人才引進與培養為例,必然觸及移民政策問題。而移民政策屬於公法範疇,有賴於國家公法資源(例如為人才配套的基本公共服務)調節,私法難以介入且無法有效調整。再者,大灣區保險科技的定位(跨境保險產品的推動)源於國家的頂層設計,而頂層設計需要行政力量的適當介入,從而推動社會資源的合理調配。在「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法治理念下,任何重大國家戰略都需要符合法治精神,尤其是公法精神,以便在行使國家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並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據此,大灣區發展保險科技的方向自然不能與符合公法精神的國家戰略相悖。質言之,若缺乏公法的理念、制度和機制來指引與維系科技創新的建設方向,發展保險科技容易淪為沙盤推演之物。
(二)大灣區保險科技的優良發展環境需要公法來營造
從實踐來看,保險科技創新所需營造的優良發展環境主要包括研發環境和推廣平台。沒有良好的研發環境和推廣平台,以技術創新來造福人類無異於空中樓閣。而優良的研發環境和推廣平台,不僅需要大灣區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重視,客觀上更需要法律制度予以保障。首先,優良的研發環境依靠公法營造。大灣區應當明確保險科技創新發展的戰略地位,實施差異化的發展戰略,積極推進新興技術的產業化建設,建立完善的跨境科研合作機制,通過構築各種激勵機制而大力引進國內外高端科技人才,積極培養大灣區科技創新後備人才以及鼓勵民間資本補充粵港澳科研經費使用。這一系列措施均需要公法提供保障,從而使各方利益不輕易因政策改弦易調而遭到損害。事實上,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基於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以及為保障保險科技的發展而作出的政策,即屬公權力行為,是公法規制之對象。政策不穩定即意味著公法所要實現的控制國家權力的功能實效大打折扣。其次,優良的保險科技推廣平台也需要公法保障。大灣區需要積極協調制定能夠適用於三地的推廣保險科技的規範,如區際衝突法及各種軟法,拆除技術推廣的堡壘。對從事技術推廣的企業給予物質和精神的雙重獎勵,並積極建立跨境乃至跨國的推廣平台,鼓勵科技創新企業常駐平台進行科研項目的信息宣傳。質言之,依托公法來營造、完善和保障優良的發展環境以及公法保障發展並合理運用推廣平台是保險科技發展的「加速器」。
(三)大灣區保險科技的風險防範與應對需要公法建設
利弊共存是世間萬物發展的狀態。去弊取利是發展的必然之理,保險科技亦然。保險科技發展面臨的風險不啻來源於保險產業跨境發展本身,而且包含科技所帶來的更加隱蔽的風險類型,這主要表現為:國內外科技競爭的風險(如國家安全方面的風險)和技術創新的風險(如科技倫理問題)。法治帶來的重要價值在於能夠審視伴隨科技創新而來的潛在後果與非理性行為。首先,理性應對科技競爭。面對來自國內外科技競爭的壓力(如5G技術領先世界的華為公司備受部分發達國家的打壓),大灣區及其保險企業切不可好高騖遠、甚囂塵上,也無須妄自菲薄、垂頭喪氣,應當找準自己的定位,大力發展與自身資源相匹配的保險科技。特別地,大灣區各市面對惡性競爭的挑戰,既不能「沆瀣一氣」,也不能「坐以待斃」。而是要根據國家發展大局的需要,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利用好國內法或者國際法的有利法律資源來積極應對各種矛盾和風險,尤其要加強信息流通與共享,避免管窺蠡測,盡力維護競爭環境的和諧和公平。其次,任何技術的開發與利用都是一把雙刃劍,善用技術造福人類,如低碳生物技術的善用;濫用技術則可能危害人類,生物武器的使用即是反例。大灣區推進保險技術創新需要明確增進人類福祉的戰略定位,不能為了經濟、名譽而舍棄公益性、安全性,譬如近年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一直困擾內地民眾。保險科技發展必然要利用客戶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還將跨境傳輸,隨之而來的公共利益保護責任更加重大。公法的作用在於防範大灣區科研人才以保險技術創新之名而實施有違科技倫理、公共安全之行為。質言之,大灣區可通過公法手段,及時調配社會資源,建立風險防範與應對機制,從而保障保險科技平穩運行。
四、大灣區發展保險科技的公法進路
(一)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的憲法保障
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一切促進生產要素流動的法治保障必然要從憲法言起。作為典型的公法——憲法的保障在於從國家頂層設計的高度,整合粵港澳保險科技創新法治化過程中的各種制度資源,以攻破現下阻礙生產要素流動的堅固堡壘,主要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大灣區保險科技之發展要有牢固的憲制基礎。不可否認,包括大灣區建設在內的粵港澳合作均具有憲制基礎,但往往因缺乏明確的授權依據、具體的合作方式、成熟的爭端糾紛解決機制而備受合憲性的詰難。近年來,由於國外科技競爭的壓力等,科技發展工作已經被納入國家安全的重點規劃中。在大灣區內,保險科技必然觸及信息的跨境傳輸,而信息的跨境傳輸較常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這些事項的規制無疑屬於中央事權。大灣區立法工作可著重於推進區內保險科技立法體系及立法技術標準的統一,為大灣區保險科技創新發展保駕護航。易言之,應堅持把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和維護港澳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大灣區對於需要取得中央授權的任何事項應及時、依法請求授權,絕不允許在違憲的邊緣上試探,切忌把違法行為當創新。
第二,大灣區保險科技的發展目標要符合憲法精神,憲法精神的要求不能被忽視、邊緣化。2018年,世界首位艾滋病基因編輯嬰兒的誕生把全世界的目光聚焦到了大灣區,但此基因編輯技術卻因陷入科技倫理困境而飽受爭議。顯然,這種基因編輯技術背後的科技創新違反了憲法所保護的關於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艾滋病基因編輯工作或經長期的實踐而最終取得「成功」,但這種「成功」是建立在違反科技倫理和國際法甚至是違憲的前提下,具有「原罪」,大灣區不能走此危險之徑,更何況,這種或然概率是建立在人類整體命運的基礎之上,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一旦失敗,人類將面臨毀滅性的打擊。回歸至保險科技本身,儘管無生物工程技術呈現與人類命運共存亡之態,卻包含科技發展的尖端技術,諸如5G技術、跨境信息傳輸技術,甚至掌握保險客戶的個人身份信息、資金信息等重要信息,對保險客戶的隱私保護構成一種挑戰。隨著保險科技發展進入「深水區」,亦難以解決掌握大灣區居民的基因信息等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重大信息帶來的潛在威脅。憲法的核心精神是控制公權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尤其是與人身和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權利,這必然要求公權力部門盡最大努力確保大灣區科技發展的安全性,從而維護保險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的行政法保障
任何權力在無約束的情況下均有不受控的風險。行政法是旨在控制行政權以保障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部門法。於大灣區而言,生產要素流動的行政法保障要從保險科技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配套設計著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區際行政合作,健全保險科技人才行政資助機制。首先,統籌安排大灣區各市人才發展規劃,實現差異發展,避免惡性競爭。大灣區的多家基金會(如澳門基金會)可出資,在全球範圍內聘請不同類型的高端保險科技人才投身到大灣區的科技企業或者保險企業發展。若前期聘請的高端人才過度集中於某市,則在後期聘請時須進行合理調配,推出定位於人才資源匱乏城市的專項發展計劃,實現人才資源的均衡運用。其次,建構大灣區保險科技人才數據庫,實現人才資源跨地域流通與共享。一方面,充分發揮人才數據庫人才資源匯聚功能。人才數據庫可引入國際先進人才評估方法,根據大灣區各市的市場需求,建立人才在線測評系統。通過測評系統檢驗的相應的人才檔案將進入數據庫,數據庫利用大數據,結合大灣區不同城市建設規劃的需要,為各市人才引進部門推送人才信息,並由各市人才部門根據需要引進人才。另一方面,充分發揮人才數據庫資源共享功能。大灣區建立保險科技人才數據庫可參照時間財富網等平台,使得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人才短期內可跨市工作,或者為大灣區不同城市提供遠程服務,實現人才資源的有效共享。最後,定期舉辦旨在吸引海內外人才的大灣區保險科技論壇。大灣區人才引進部門可通過論壇有的放矢向所需人才發出邀請函。
第二,依法規制大灣區網絡運作。首先,大灣區管理機構應積極與國家安全部門協調,共同全面準確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綱要規劃》精神,以期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部門必要的跨境網絡信息傳輸授權。通過積極促進保險科技企業及其科技人才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交流,消除人為的無形邊界,實現信息交流暢通無阻,從而促進大灣區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其次,大灣區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科技企業及其科技人才的用網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管。為維護國家安全,不可能無限度地允許大灣區科技人才處理各種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因此,科技人才應承諾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自願接受內地有關部門的監督,接觸到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確立區際行政協議作為中國新的法的淵源。首先,儘管區際行政協議等區際性規則調整區際法律衝突合乎憲法且已取得一定實效,但由於合作方式與爭端解決機制不成熟尚需拓寬空間。再者,憲法、港澳基本法、立法法、全國性法律等規範並未確立區際行政協議為中國法的淵源,亦是造成大灣區各項制度銜接不暢順的近因。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決定,明確內地與香港簽署的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的區際行政協議合乎憲法,具有法律效力。這對明確區際行政協議的法律效力具有極強的法治價值。因此,大灣區在中央的授權下確立區際行政協議的法律地位,當努力把區際行政協議作為當代中國新的法的淵源。在保險科技領域,大灣區要率先推動意識形態色彩淡的保險科技法律規範轉化為區際行政協議,如在投資方面,粵港澳三地可就保險科技股權投資的鼓勵政策達成協議,加大對保險科技發展的投資力度。
(三)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的知識產權法保障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法被視為私法的學科範疇。然而,知識產權法兼具私法與公法色彩,嚴格而言並非僅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法律。《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強調「強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強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更好發揮知識產權法庭作用」,這就意味著知識產權雖多披上厚重私法外衣,但無法避免公法嵌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保障手段落實不到位,科技人才亦會失去從事科研工作的積極性,保險科技的發展亦會停滯不前。大灣區保險科技的知識產權法保障制度的建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保險科技的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首先,仲裁建設。珠三角九市的仲裁機構與港澳的仲裁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合作交流,通過共同研討和推廣仲裁規則,積極推動大灣區仲裁制度、仲裁規則、仲裁合作機制的互認與銜接。在此基礎上共同制定仲裁業務惡性競爭糾紛解決規則,促進並提升仲裁及調解規則的銜接和融合水平,打造獨具大灣區特色的國際仲裁規則體系。特別地,珠三角九市的仲裁機構應大力推廣「以香港為默認仲裁地」的規則安排(即當事人對仲裁地沒有約定的,仲裁地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決定),積極推動香港法律在涉及保險科技的知識產權涉外仲裁案件中的默認適用,並在案件處理程序方面加大三地融合力度。其次,調解建設。在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的協調下,粵港澳三地共同建立相關的科研協作機構或社會組織,賦予其跨境履行涉保險科技方面的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職能。一方面,建立大灣區科研合作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統管三地的科研合作項目,並履行調解職能。另一方面,建立大灣區知識產權協會,協會亦可被賦予調解的職能。
第二,協調大灣區保險科技知識產權法律衝突。由於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區際法律衝突無法避免。因此,大灣區需要協調知識產權法律衝突。首先,區際協調立法。以大灣區為試點區域,由中央授權,建立覆蓋大灣區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值得強調的是,這種體系的建構並非統一立法,而是通過區際行政協議、行業規則等形成相互認可的知識產權融合式保護制度。其次,區際執法合作。大灣區應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調體系,加強區際執法合作,令行禁止,保障保險科技產品的產權不受侵害。最後,司法合作。由三地司法機關嚴格遵循大灣區知識產權制度,逐步達成相互認可的知識產權司法協助安排,化解知識產權法律衝突,加強對大灣區保險科技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第三,建立大灣區保險科技知識產權分享制度。大灣區科研合作管理機構負責落實保險科技產品的知識產權物質與榮譽分享制度,協助保險企業、科技企業及其科技人才在每一個科研項目中明確保險科技產品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享及糾紛處理等。
(四)大灣區保險科技發展的應急管理法保障
保險科技建設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保險企業、科技企業、科技人才等主體共同構築一堵堅硬的「防火牆」,避免生產要素流動遭遇外部衝擊。而這一「防火牆」主要由組織體系和流程體系兩大部分組成,並通過法律手段形成穩定而有序運行的制度體系。
首先,組織體系。新時代下的社會治理格局強調共建共治共享,保險科技風險應對措施亦可將其作為他山之石。不僅要完善大灣區管理機構的城市群治理體系並提高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更要發揮企業及其科技人才自我組織和自我規範的治理能動性,增強企業及其科技人才的責任感,即建立複合型組織體系——由大灣區管理機構及粵港澳三地政府、保險企業、科技社會組織、科技人才等主體共同構築風險防範的網絡,共享風險信息與資源,促進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以及合作互補性,為科技創新中心打好每一場科技風險仗奠定牢不可破的組織基礎。特別地,由於資金保障是保險企業長遠發展的物質基礎,保險企業應堅持在組織體系中化解風險,全方位結合保險科技創新,從而得到更廣泛的金融支持,以保障資金鏈的堅韌無比。
其次,流程體系。現代社會各種風險波譎雲詭,使得預防為主的理念深入人心。大灣區保險科技在該理念影響下,亦應整合社會各方面的資源,構建預防和降低科技創新發展過程中的危害的流程體系,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管理。事前管理強調防患於未然,不得麻痹大意,各種應急手段需要一應俱全,最大限度地控制並降低國內外風險對保險科技的衝擊程度;事中管理強調在突發風險的情況下要迅速整合各種信息,綜合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並快速制定強有力的應對策略,分工負責,協同作戰,遏制風險;事後管理強調科研秩序的正常恢復與應對風險過程的總結。保險科技研發秩序的正常恢復不僅包括生產生活秩序的恢復,更側重企業及其科技人才信心的回籠。公權力機關要密切留意企業及其科技人才在風險過後的信心問題,並通過召開座談會、政策宣傳等方式,或者借鑒美國電子化改革措施,提高科技人才參與制定風險應對規範的程度,增強企業及其科技人才繼續進行保險科技創新的信心,切忌因事後應對風險總結不到位而導致科技人才的流失。
*本文系2021年度廣東省普通高校青年創新人才類項目「數字經濟背景下我國數據可攜權制度構建研究」(項目編號:2021WQNCX020)、全國人大常委會港澳基本法委員會基本法研究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特別委託項目「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的法治協同機制研究」(項目編號:JBF202113)、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21年度青年項目「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的法律機制研究」(項目編號:GD21YTQ01)的階段性成果。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2年1-2月號第57-61頁
掃描二維碼分享到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