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法,香港於2021年9月19日和12月19日分別順利完成選委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作為完善選舉制度的第三場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今年5月8日舉行,新一屆特區政府也將組建。能否通過三場選舉,使香港社會真正進入良政善治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的實踐注入新的內涵,凝聚社會共識?在全國人大通過《決定》一周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將圍繞此話題在將於3月1日出版的《紫荊》雜誌發表獨家署名文章。
文|北京 韓大元
今年7月1日,香港將迎來回歸祖國25周年,對上述問題的思考,有助於我們認真總結回歸25年的成功經驗,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共同面向美好的未來。面對一些不同認識、理解與意見分歧,我們需要進一步準確、全面理解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附件一、附件二修改的精神與要義,秉持客觀的立場,加深對“一國兩制”制度的認識。實踐是最有說服力的事實。當前香港社會正面臨嚴峻的疫情,中央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香港扼制疫情快速蔓延勢頭,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香港社會普遍期待新選制下產生的立法會與特區政府增進理性互動,以市民的福祉為最大利益考量,攜手為解決香港社會深層次的問題積極發揮作用。一年前全國人大作出的《決定》包含著豐富的內涵,我們需要結合兩次選舉的實踐,深入理解全國人大《決定》的內涵,深刻認識“一國兩制”的初心與制度優勢,凝聚新選制的廣泛共識,有效解決香港社會面臨的民生問題,以回應民眾的期待,交出滿意的答卷。
全國人大《決定》的核心要義
法治是國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所必須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也是香港社會一貫珍視的核心價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過程中始終恪守法治原則,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決定》確立了完善選舉制度的五項重要原則,其中第三項原則是“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軌道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和相關機制。
全國人大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運用憲法賦予的權力從國家層面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的修改完善,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政治體制的形成和發展的主導權。
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這裡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指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面制度,包括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為核心的香港選舉制度。
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過香港基本法作出規定。如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二是通過符合基本法的有關法律或決定對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作出發展和完善。
香港回歸祖國25年來,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全國人大曾多次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有關決定。例如香港回歸以前,全國人大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對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機制和原則作出了規定。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進行了原則規定和制度設計。
全國人大《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係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同時,根據憲法第62條第2項,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由於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基於憲法監督機關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義務保證憲法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全面準確實施,其中當然包括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憲法。
憲法是主權的最高體現,也是現代民主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維護國家主權,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與尊嚴。長期以來,對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效力,香港社會存在認識偏差,缺乏高度的共識,由此出現了將憲法和基本法對立、相互隔離甚至以基本法替代憲法等現象。近幾年來,香港社會發生了一系列嚴重損害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嚴重挑戰憲法、基本法權威的行為和活動。
全國人大作為憲法監督機關享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義務監督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採取包括完善選舉制度等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在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內實施新選制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法,特別行政區已順利完成兩場選舉,對此我們應給予積極的、客觀的評價。可以說,兩場選舉已達到新選制預期的目標。整個選舉是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情況下進行的,塑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態,使選舉活動回到正軌,扭轉了之前不必要的政治爭拗與政治對立。無論是選委會選舉,還是立法會選舉,人們基於新選舉制度的共識,在選舉中積極構建民主政治的對話、協商的機制,讓選舉聚焦民生話題,回應選民的關切與期待。
新選制擴大了民主性,強調選舉過程注重體現廣泛代表性與民主參與性,五個界別的設計大大增加了體現利益多元化的代表性,更有利於代表香港社會與居民的根本利益。
新選制充分體現政治包容性。新選制吸引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士參選,體現政治包容性,參選人、候選人具有不同政治光譜,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觀點。根據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愛國者治港”是推動香港民主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但同時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秉持愛國愛港立場,不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都可以依法參與選舉。“愛國者治港”並不意味著不允許持不同政見或者主張者存在,更不是壓制批評政府的聲音。
新選制體現均衡參與。從兩場選舉的效果看,均衡參與原則得到了落實,塑造新的選舉文化。回歸以後,香港民主發展進入了新紀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涉及香港政制發展的有關決定中多次強調,香港民主與選舉制度的發展,應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均衡參與原則的要義是,保證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政治參與,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反映社會各界的不同意見和訴求,減少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掣肘,維護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由於香港社會的多元構成決定了香港社會階層、界別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多樣化。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均衡參與的關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完善選舉制度,既體現選舉的廣泛代表性,又保障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需求。
當然,對新選制以及運行效果,社會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是正常的。新選制的重要意義在於,一套全新的選舉制度能夠在非常短的時間內順利落地,並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這是不容易的事情。
打破傳統思維
建立最廣泛的“一國兩制”統一戰線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的修法, 2022年5月8日將選舉新一屆行政長官。我們需要以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改的精神和規定為基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做好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以豐富新選制的實踐。
面對新選制的新實踐、新挑戰,我們需要認真學習、理解《決定》的核心精神,提高認識《決定》的自覺性。完善選舉制度的目的是,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民主選舉制度,以提高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根本上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新選制下,要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與認知,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立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新選制的實踐,突破了香港一直以來形成的簡單以“泛民”或者“非建制”和“建制”兩分的政治譜系劃分,使社會各界利益在“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原則下,取得最大的共識,塑造開放、穩定、多元而健康的新政治生態。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如過去長期使用的“建制派”、“非建制派”、“泛民派”等表述,已不適應新選制下的政治生態。即便有些用語是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有些是約定俗成,但如果不利於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不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該摒棄的用語也要摒棄。因為這種傳統思維方式與用語,不利於營造多元、寬容的政治文化氛圍,很容易給愛國愛港但持有不同政治觀點的人貼標籤,人為地把愛國力量區分為不同派別,不利於建立最廣泛的“一國兩制”統一戰線,團結社會各界人士,不利於凝聚社會共識。
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通過新選制的實踐,特區政府管治團隊應聚焦回應香港社會普遍期待和要求,將“愛國者治港”原則真正融入香港社會治理之中,不要將其口號化、庸俗化與工具化。執政者始終以“百姓為中心”,“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更多群眾,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滿”。通過新選制的實踐,要讓更多市民真正感受新選制所蘊含的理念,分享社會正義、平等與自由,分享“一國兩制”實踐的紅利,以實際的工作成效來贏得廣大市民的口碑。
民主的核心在於民眾在制度實施中提升認同感和獲得感。當前嚴峻的疫情威脅著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基於“生命至上”的法治理念,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立法會議員、選委會委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將防疫抗疫提升到維護人的生命、人的價值與人的尊嚴的高度。越是經歷嚴峻的挑戰,我們越需要回歸人性的力量,點亮生命的光輝,凝聚社會共識,珍惜生命共同體。因為有尊嚴的生命的存在才是建構社會共同體的前提。維護好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大的利益,也是執政者最大的政治允諾。
要把尊重生命轉化為社會共識,在全社會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尊重生命權的價值,不能漠視生命的意義。把敬畏生命作為一切公權力運行的政治倫理,讓社會共同體成員真正感受法治對生命權的關懷。
要把預防為主作為保護生命健康安全的有效形式,改變滿足於事後究責、事後救濟的傳統思維,使生命的維護具有合理預期。在風險社會,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侵害生命的各種風險仍然存在,我們需要有效的預防措施與制度,使新選制的成果真正惠及市民,以創新的思維與機制,做好防疫抗疫,回應市民對美好生活的期待與嚮往。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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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法,香港於2021年9月19日和12月19日分別順利完成選委會選舉和立法會選舉。作為完善選舉制度的第三場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將於今年5月8日舉行,新一屆特區政府也將組建。能否通過三場選舉,使香港社會真正進入良政善治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的實踐注入新的內涵,凝聚社會共識?在全國人大通過《決定》一周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將圍繞此話題在將於3月1日出版的《紫荊》雜誌發表獨家署名文章。
文|北京 韓大元
今年7月1日,香港將迎來回歸祖國25周年,對上述問題的思考,有助於我們認真總結回歸25年的成功經驗,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共同面向美好的未來。面對一些不同認識、理解與意見分歧,我們需要進一步準確、全面理解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附件一、附件二修改的精神與要義,秉持客觀的立場,加深對“一國兩制”制度的認識。實踐是最有說服力的事實。當前香港社會正面臨嚴峻的疫情,中央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香港扼制疫情快速蔓延勢頭,保護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香港社會普遍期待新選制下產生的立法會與特區政府增進理性互動,以市民的福祉為最大利益考量,攜手為解決香港社會深層次的問題積極發揮作用。一年前全國人大作出的《決定》包含著豐富的內涵,我們需要結合兩次選舉的實踐,深入理解全國人大《決定》的內涵,深刻認識“一國兩制”的初心與制度優勢,凝聚新選制的廣泛共識,有效解決香港社會面臨的民生問題,以回應民眾的期待,交出滿意的答卷。
全國人大《決定》的核心要義
法治是國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所必須遵循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也是香港社會一貫珍視的核心價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過程中始終恪守法治原則,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決定》確立了完善選舉制度的五項重要原則,其中第三項原則是“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軌道上完善有關選舉制度和相關機制。
全國人大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運用憲法賦予的權力從國家層面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的修改完善,體現了中央對香港政治體制的形成和發展的主導權。
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大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這裡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指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面制度,包括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為核心的香港選舉制度。
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通過香港基本法作出規定。如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二是通過符合基本法的有關法律或決定對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作出發展和完善。
香港回歸祖國25年來,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全國人大曾多次依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有關決定。例如香港回歸以前,全國人大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對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的產生機制和原則作出了規定。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進行了原則規定和制度設計。
全國人大《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修訂,係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對香港選舉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同時,根據憲法第62條第2項,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由於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基於憲法監督機關的地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義務保證憲法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全面準確實施,其中當然包括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憲法。
憲法是主權的最高體現,也是現代民主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維護國家主權,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與尊嚴。長期以來,對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效力,香港社會存在認識偏差,缺乏高度的共識,由此出現了將憲法和基本法對立、相互隔離甚至以基本法替代憲法等現象。近幾年來,香港社會發生了一系列嚴重損害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嚴重挑戰憲法、基本法權威的行為和活動。
全國人大作為憲法監督機關享有憲制權力,也有憲制義務監督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實施,採取包括完善選舉制度等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在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內實施新選制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法,特別行政區已順利完成兩場選舉,對此我們應給予積極的、客觀的評價。可以說,兩場選舉已達到新選制預期的目標。整個選舉是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情況下進行的,塑造了良好的政治生態,使選舉活動回到正軌,扭轉了之前不必要的政治爭拗與政治對立。無論是選委會選舉,還是立法會選舉,人們基於新選舉制度的共識,在選舉中積極構建民主政治的對話、協商的機制,讓選舉聚焦民生話題,回應選民的關切與期待。
新選制擴大了民主性,強調選舉過程注重體現廣泛代表性與民主參與性,五個界別的設計大大增加了體現利益多元化的代表性,更有利於代表香港社會與居民的根本利益。
新選制充分體現政治包容性。新選制吸引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士參選,體現政治包容性,參選人、候選人具有不同政治光譜,持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和觀點。根據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愛國者治港”是推動香港民主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但同時任何香港居民,只要秉持愛國愛港立場,不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都可以依法參與選舉。“愛國者治港”並不意味著不允許持不同政見或者主張者存在,更不是壓制批評政府的聲音。
新選制體現均衡參與。從兩場選舉的效果看,均衡參與原則得到了落實,塑造新的選舉文化。回歸以後,香港民主發展進入了新紀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涉及香港政制發展的有關決定中多次強調,香港民主與選舉制度的發展,應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體現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均衡參與原則的要義是,保證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政治參與,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反映社會各界的不同意見和訴求,減少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掣肘,維護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由於香港社會的多元構成決定了香港社會階層、界別之間的利益差異和多樣化。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均衡參與的關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完善選舉制度,既體現選舉的廣泛代表性,又保障社會各界均衡參與的需求。
當然,對新選制以及運行效果,社會存在不同的理解與認識是正常的。新選制的重要意義在於,一套全新的選舉制度能夠在非常短的時間內順利落地,並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的成效,這是不容易的事情。
打破傳統思維
建立最廣泛的“一國兩制”統一戰線
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的修法, 2022年5月8日將選舉新一屆行政長官。我們需要以全國人大《決定》和常委會修改的精神和規定為基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做好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以豐富新選制的實踐。
面對新選制的新實踐、新挑戰,我們需要認真學習、理解《決定》的核心精神,提高認識《決定》的自覺性。完善選舉制度的目的是,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民主選舉制度,以提高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根本上是一致的。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在新選制下,要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與認知,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立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新選制的實踐,突破了香港一直以來形成的簡單以“泛民”或者“非建制”和“建制”兩分的政治譜系劃分,使社會各界利益在“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原則下,取得最大的共識,塑造開放、穩定、多元而健康的新政治生態。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如過去長期使用的“建制派”、“非建制派”、“泛民派”等表述,已不適應新選制下的政治生態。即便有些用語是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有些是約定俗成,但如果不利於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不利於“一國兩制”實踐,該摒棄的用語也要摒棄。因為這種傳統思維方式與用語,不利於營造多元、寬容的政治文化氛圍,很容易給愛國愛港但持有不同政治觀點的人貼標籤,人為地把愛國力量區分為不同派別,不利於建立最廣泛的“一國兩制”統一戰線,團結社會各界人士,不利於凝聚社會共識。
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通過新選制的實踐,特區政府管治團隊應聚焦回應香港社會普遍期待和要求,將“愛國者治港”原則真正融入香港社會治理之中,不要將其口號化、庸俗化與工具化。執政者始終以“百姓為中心”,“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更多群眾,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滿”。通過新選制的實踐,要讓更多市民真正感受新選制所蘊含的理念,分享社會正義、平等與自由,分享“一國兩制”實踐的紅利,以實際的工作成效來贏得廣大市民的口碑。
民主的核心在於民眾在制度實施中提升認同感和獲得感。當前嚴峻的疫情威脅著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基於“生命至上”的法治理念,無論是特區政府,還是立法會議員、選委會委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將防疫抗疫提升到維護人的生命、人的價值與人的尊嚴的高度。越是經歷嚴峻的挑戰,我們越需要回歸人性的力量,點亮生命的光輝,凝聚社會共識,珍惜生命共同體。因為有尊嚴的生命的存在才是建構社會共同體的前提。維護好香港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大的利益,也是執政者最大的政治允諾。
要把尊重生命轉化為社會共識,在全社會樹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尊重生命權的價值,不能漠視生命的意義。把敬畏生命作為一切公權力運行的政治倫理,讓社會共同體成員真正感受法治對生命權的關懷。
要把預防為主作為保護生命健康安全的有效形式,改變滿足於事後究責、事後救濟的傳統思維,使生命的維護具有合理預期。在風險社會,科技迅速發展的今天,侵害生命的各種風險仍然存在,我們需要有效的預防措施與制度,使新選制的成果真正惠及市民,以創新的思維與機制,做好防疫抗疫,回應市民對美好生活的期待與嚮往。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