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安排簽署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積極推動本地立法,香港司法機構協助制定法院規則,促使《婚姻家事安排》於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文|北京 司豔麗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與內地聯繫日益緊密,尤其是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的順利推進,人員流動更加便捷頻繁,跨境婚姻愈來愈多,每年約兩萬件。隨之而來的是,跨境婚姻訴訟也不斷增加,兩地民眾對相互認可和執行跨境婚姻案件判決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
在《婚姻家事安排》簽署之前,跨境婚姻訴訟當事人在一地法院取得的判決,除有關離婚的效力以外,在其他情況下,均無法獲得另一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比如,香港法院頒佈的贍養令所指明的付款人,遷到內地工作或者居住後,若停止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贍養費,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內地人民法院重新提出相關訴訟,這不可避免增加當事人的時間、費用以及精神壓力。為此,兩地法律人聚焦民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積極回應民眾需求,切實增進民眾福祉,通過商籤《婚姻家事安排》並推動在兩地正式施行,使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相關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從此有章可循。
《婚姻家事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是兩地婚姻家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新發展,被譽為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項創舉。
堅守“一國”之本
善用“兩制”之利
“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好制度安排,也是香港最大的優勢。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兩地法律人堅信篤行“一國兩制”,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以更加開放的心態、更加開闊的思路、更加務實的作為,找準深化司法合作的“小切口”,做好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大文章”。截至目前,兩地共簽署9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有5項簽署於2017年之後,實現了“一國”之內更加緊密更加廣泛的協助。其中,《婚姻家事安排》承上啓下,其秉持的原則和精神,為兩地司法協助進入快車道奠定了堅實基礎。
堅持解放思想、靈活務實的原則。內地與香港分屬兩大法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甚至條文表述均有差異。但是,兩地法律人增進民眾福祉的初心始終一致,在認知和尊重差異的基礎上,努力尋求規則銜接的可行路徑。比如,對於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的處理,內地人民法院往往會判決該財產歸婚姻某一方“所有”;而依據香港法律規定,香港法院則會在命令中表述為“命令婚姻的一方須將指明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轉讓給在命令中指明的人”。可見,內地人民法院的判決強調“歸誰所有”,香港法院的命令強調“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為此,《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二條規定“在本安排下,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判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被視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轉讓該財產”,為兩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案件中有關財產的判項提供了依據。
堅持求同存異、充分尊重的原則。在磋商過程中,雙方充分交流和認真研究兩地法律制度,以最大誠意交換意見,力求達成最大共識。比如,基於普通法“最終及不可推翻”的理念,“終審判決”的內涵在兩地法律中差異較大,導致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協議管轄安排》)將部分“終審判決”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基於此,《婚姻家事安排》第二條將認可和執行的對象界定為“生效判決”,取代“終審判決”,同時明確以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界定“生效判決”的範圍。一方面,體現了對對方法律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可以更大範圍實現相互認可和執行,相較於《協議管轄安排》,雙方更加開放務實,更加理解互信。
堅持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原則。在《協議管轄安排》簽署後,為依法保護跨境婚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兩地一致認為,有必要擴大判決互認的範圍,推動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此,曾一度嘗試直接簽署全面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框架安排,將婚姻家庭案件納入其中。一步到位解決所有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案,但由於涉及面廣,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因此,在兩地磋商停滯十年之後,雙方秉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精神,順應民意,首先聚焦業界最為關心最為迫切的婚姻家庭領域,簽署專門的《婚姻家事安排》。
尋求最大公約數
畫出最大同心圓
《婚姻家事安排》旨在解決兩地法院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問題。因兩地法律關於婚姻家庭案件的範圍有所不同,故並非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均能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為讓合作成果惠及更多普通民眾,最大範圍相互認可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以家國利益為重、以理解合作為念、以民眾福祉為要,一致同意採取最大公約數原則,凡在兩地同屬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均可相互認可和執行。同時,鑑於同一類糾紛在兩地的稱謂和具體內涵有所不同,比如內地的撫養在香港稱為贍養,內地的監護在香港稱為管養,故《婚姻家事安排》第三條採取各自列舉的方式,分別規定可以互認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
關於適用《婚姻家事安排》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案件為基礎,同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列入,共14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就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這14類案件判決,可以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以案由確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範圍,主要是考慮案由是判決書的必備記載事項,香港法院透過內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即可一目了然判斷此類糾紛是否屬於互認範圍。這14類案件具體包括: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離婚糾紛案件、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婚姻無效糾紛案件、撤銷婚姻糾紛案件、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件、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親子關係確認糾紛案件、撫養糾紛案件、扶養糾紛案件(限於夫妻之間扶養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案件、監護權糾紛案件(限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案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關於適用《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規定散見於《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領養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等香港法例中。根據最大公約數原則,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12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就香港法院作出的這12類命令,可以請求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具體包括: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贍養令,財產轉讓及出售財產令,《已婚者地位條例》下有關財產的命令,雙方在生時修改贍養協議的命令,領養令,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確立婚生地位的宣告,管養令,就受香港法院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的強制令。
以上12類命令中,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香港法院就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可以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這是《婚姻家事安排》的亮點之一。目前,內地尚未加入《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1980年)》,但內地立足兩地實踐需要,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協助。依據《婚姻家事安排》,若未成年子女被不當遷移到內地,申請獲得香港法院管養命令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管養命令,請求將該子女交還。
關於內地民政部門發出的離婚證可否適用新機制的問題。內地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且程序簡便,由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協議離婚。為使更多人受惠於《婚姻家事安排》,該安排規定,內地民政部門發出的離婚證可以參照適用。所謂“參照適用”,即兩地法院僅相互認可“離婚”的身份關係,不涉及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的認可和執行。若離婚協議履行中出現爭議,則屬於撫養糾紛或者離婚後財產糾紛,雙方應另訴解決,內地人民法院就另訴作出相應判決之後,當事人可再依據《婚姻家事安排》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
關於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互認問題。如前所述,並非兩地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均已納入《婚姻家事安排》。對於未納入的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可否互認,是業界比較關注的問題。對比兩地法律規定,未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香港法律沒有規定的糾紛,包括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係糾紛等;二是香港法律中有類似規定但不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的,包括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對這兩類案件,可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對於婚約財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可以依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框架安排》),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對於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係糾紛、成年人監護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既不能適用《婚姻家事安排》,也不能適用《框架安排》,但可以按照個案協助的原則和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作者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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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安排簽署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積極推動本地立法,香港司法機構協助制定法院規則,促使《婚姻家事安排》於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文|北京 司豔麗
香港回歸祖國以來,與內地聯繫日益緊密,尤其是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國家戰略的順利推進,人員流動更加便捷頻繁,跨境婚姻愈來愈多,每年約兩萬件。隨之而來的是,跨境婚姻訴訟也不斷增加,兩地民眾對相互認可和執行跨境婚姻案件判決的需求和期待十分迫切。
在《婚姻家事安排》簽署之前,跨境婚姻訴訟當事人在一地法院取得的判決,除有關離婚的效力以外,在其他情況下,均無法獲得另一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比如,香港法院頒佈的贍養令所指明的付款人,遷到內地工作或者居住後,若停止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贍養費,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內地人民法院重新提出相關訴訟,這不可避免增加當事人的時間、費用以及精神壓力。為此,兩地法律人聚焦民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積極回應民眾需求,切實增進民眾福祉,通過商籤《婚姻家事安排》並推動在兩地正式施行,使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相關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從此有章可循。
《婚姻家事安排》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和豐富“一國兩制”方針的又一重大舉措,是兩地婚姻家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的新發展,被譽為兩地司法協助領域最聚焦民意、最貼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項創舉。
堅守“一國”之本
善用“兩制”之利
“一國兩制”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好制度安排,也是香港最大的優勢。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兩地法律人堅信篤行“一國兩制”,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以更加開放的心態、更加開闊的思路、更加務實的作為,找準深化司法合作的“小切口”,做好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大文章”。截至目前,兩地共簽署9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有5項簽署於2017年之後,實現了“一國”之內更加緊密更加廣泛的協助。其中,《婚姻家事安排》承上啓下,其秉持的原則和精神,為兩地司法協助進入快車道奠定了堅實基礎。
堅持解放思想、靈活務實的原則。內地與香港分屬兩大法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甚至條文表述均有差異。但是,兩地法律人增進民眾福祉的初心始終一致,在認知和尊重差異的基礎上,努力尋求規則銜接的可行路徑。比如,對於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的處理,內地人民法院往往會判決該財產歸婚姻某一方“所有”;而依據香港法律規定,香港法院則會在命令中表述為“命令婚姻的一方須將指明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轉讓給在命令中指明的人”。可見,內地人民法院的判決強調“歸誰所有”,香港法院的命令強調“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為此,《婚姻家事安排》第十二條規定“在本安排下,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判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將被視為命令一方向另一方轉讓該財產”,為兩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案件中有關財產的判項提供了依據。
堅持求同存異、充分尊重的原則。在磋商過程中,雙方充分交流和認真研究兩地法律制度,以最大誠意交換意見,力求達成最大共識。比如,基於普通法“最終及不可推翻”的理念,“終審判決”的內涵在兩地法律中差異較大,導致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協議管轄安排》)將部分“終審判決”排除在互認範圍之外。基於此,《婚姻家事安排》第二條將認可和執行的對象界定為“生效判決”,取代“終審判決”,同時明確以原審法院地的法律界定“生效判決”的範圍。一方面,體現了對對方法律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可以更大範圍實現相互認可和執行,相較於《協議管轄安排》,雙方更加開放務實,更加理解互信。
堅持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原則。在《協議管轄安排》簽署後,為依法保護跨境婚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兩地一致認為,有必要擴大判決互認的範圍,推動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此,曾一度嘗試直接簽署全面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框架安排,將婚姻家庭案件納入其中。一步到位解決所有民商事案件判決互認,當然是比較理想的方案,但由於涉及面廣,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共識。因此,在兩地磋商停滯十年之後,雙方秉持實事求是、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精神,順應民意,首先聚焦業界最為關心最為迫切的婚姻家庭領域,簽署專門的《婚姻家事安排》。
尋求最大公約數
畫出最大同心圓
《婚姻家事安排》旨在解決兩地法院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問題。因兩地法律關於婚姻家庭案件的範圍有所不同,故並非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均能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為讓合作成果惠及更多普通民眾,最大範圍相互認可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以家國利益為重、以理解合作為念、以民眾福祉為要,一致同意採取最大公約數原則,凡在兩地同屬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均可相互認可和執行。同時,鑑於同一類糾紛在兩地的稱謂和具體內涵有所不同,比如內地的撫養在香港稱為贍養,內地的監護在香港稱為管養,故《婚姻家事安排》第三條採取各自列舉的方式,分別規定可以互認的婚姻家庭案件判決。
關於適用《婚姻家事安排》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案件為基礎,同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列入,共14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就內地人民法院作出的這14類案件判決,可以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以案由確定內地婚姻家庭案件範圍,主要是考慮案由是判決書的必備記載事項,香港法院透過內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即可一目了然判斷此類糾紛是否屬於互認範圍。這14類案件具體包括: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離婚糾紛案件、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婚姻無效糾紛案件、撤銷婚姻糾紛案件、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件、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親子關係確認糾紛案件、撫養糾紛案件、扶養糾紛案件(限於夫妻之間扶養糾紛)、確認收養關係糾紛案件、監護權糾紛案件(限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案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關於適用《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規定散見於《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領養條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等香港法例中。根據最大公約數原則,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的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12類。也就是說,當事人就香港法院作出的這12類命令,可以請求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具體包括:離婚絕對判令,婚姻無效絕對判令,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贍養令,財產轉讓及出售財產令,《已婚者地位條例》下有關財產的命令,雙方在生時修改贍養協議的命令,領養令,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確立婚生地位的宣告,管養令,就受香港法院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下的強制令。
以上12類命令中,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香港法院就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可以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行,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這是《婚姻家事安排》的亮點之一。目前,內地尚未加入《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1980年)》,但內地立足兩地實踐需要,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協助。依據《婚姻家事安排》,若未成年子女被不當遷移到內地,申請獲得香港法院管養命令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管養命令,請求將該子女交還。
關於內地民政部門發出的離婚證可否適用新機制的問題。內地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且程序簡便,由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協議離婚。為使更多人受惠於《婚姻家事安排》,該安排規定,內地民政部門發出的離婚證可以參照適用。所謂“參照適用”,即兩地法院僅相互認可“離婚”的身份關係,不涉及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的認可和執行。若離婚協議履行中出現爭議,則屬於撫養糾紛或者離婚後財產糾紛,雙方應另訴解決,內地人民法院就另訴作出相應判決之後,當事人可再依據《婚姻家事安排》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
關於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的互認問題。如前所述,並非兩地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均已納入《婚姻家事安排》。對於未納入的其他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可否互認,是業界比較關注的問題。對比兩地法律規定,未納入《婚姻家事安排》的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香港法律沒有規定的糾紛,包括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係糾紛等;二是香港法律中有類似規定但不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的,包括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對這兩類案件,可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對於婚約財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可以依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框架安排》),請求香港法院認可和執行;對於贍養糾紛、解除收養關係糾紛、兄弟姐妹間的扶養關係糾紛、成年人監護糾紛、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既不能適用《婚姻家事安排》,也不能適用《框架安排》,但可以按照個案協助的原則和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作者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2年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