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專稿】陳國剛:港澳全國人大代表是如何產生的——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解讀
編者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陳國剛在將於5月1日出版的《紫荊》雜誌發表獨家署名文章。文章指出,每屆全國人大最後一次會議通過港澳選舉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兩個辦法。今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港澳選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港澳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將依據這兩個選舉辦法在香港、澳門分別選舉產生。
文|北京 陳國剛
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之前,港澳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為了保障回歸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澳門分別選出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我國選舉法規定,港澳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另行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和多年來形成的慣例,每屆全國人大最後一次會議通過港澳選舉下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兩個辦法。
香港、澳門回歸後,全國人大先後制定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港澳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兩個特區順利選舉產生了五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23年3月任期屆滿,屆滿之前需選舉產生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為此,需要制定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今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港澳選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港澳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將依據這兩個選舉辦法在香港、澳門分別選舉產生。
由於香港、澳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因此港澳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也不同於內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的做法,而具有自身的特點。為便於讀者更深入了解港澳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現將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的有關內容做一介紹。
制定兩個選舉辦法的指導原則
2020年以來,根據黨中央關於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有關決定、制定香港國安法、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推動香港局勢實現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制定香港、澳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必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港澳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堅定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確保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都是堅定的愛國愛港人士、愛國愛澳人士。
香港、澳門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
全國人大分別於1997年3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1999年3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辦法。根據這兩個辦法,香港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確定,充分考慮了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和便於單獨組成代表團的需要,在參照內地按照人口數確定代表名額做法的基礎上,為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當增加了部分代表名額。從九屆全國人大至今,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一直維持36名、12名不變。
香港、澳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方式
香港、澳門回歸後,根據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成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持下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規定的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香港特區居民中的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澳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組成參照香港的做法,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參加推選委員會的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澳門特區居民中的全國政協委員和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從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開始,港澳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對選舉會議的構成都採取在上一屆選舉會議成員的基礎上,加入新的全國政協委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等。考慮到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並負責執行基本法,行政長官參加選舉會議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從港澳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開始,規定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成員。
制定港澳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時,考慮到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對兩個選舉會議的構成作了不同的規定。關於香港選舉會議,香港選舉辦法規定,香港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香港特區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成員。這實際上改變了以往選舉會議的組成方式,對選舉會議進行了重新構造。作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2021年3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據此修訂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重構了香港選舉委員會。香港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體現社會整體和各界利益,以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為主體組成選舉會議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充分體現“愛國者治港”,同時不超過1,500人的規模也比較適當,結構更加優化。關於澳門選舉會議,考慮到以往的做法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因此仍然沿用往屆的構成方式。澳門選舉辦法規定,澳門特區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由參加過澳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第七屆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行政長官為選舉會議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選舉會議成員代表廣大港澳同胞行使選舉港澳全國人大代表權利,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因此,兩個選舉辦法對選舉會議成員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選舉會議成員有權依法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有權參加投票選舉。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選舉會議成員依法行使權利,選舉辦法規定,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書面請假。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索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全國人大代表參選人的條件
全國人大代表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擁護憲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為香港、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同時還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別行政區。為此,港澳選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對代表參選人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港澳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港澳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二是代表參選人應領取和填寫參選人登記表,並在參選人登記表中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特別行政區;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三是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
選舉的組織
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因此,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規定,香港、澳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辦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主持選舉中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如公布選舉會議成員名單;召集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推選產生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等。
主席團是選舉會議的領導機構。兩個選舉辦法規定,香港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為19名,澳門選舉會議主席團成員為11名,由選舉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從選舉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其主要職責包括:確定選舉日期;確定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提出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的人選,由選舉會議通過;宣布選舉結果;接受與選舉代表有關的投訴,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處理等。
為了保證參選人、候選人和當選的代表都是“愛國愛港”“愛國愛澳”人士,兩個選舉辦法規定了選舉會議主席團相關審查監督職責:一是在選舉日之前,對違反參選人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參選人,經過審查核實,由主席團決定不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或者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二是選舉會議主席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前,發現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應當在報送選舉結果的同時,提出當選人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的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定代表當選無效。
選舉程序
總結以往選舉的做法和經驗,兩個選舉辦法對選舉程序作了以下主要規定:
一是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5人以上提名,每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二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凡有意參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應領取和填寫參選人登記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參選人登記表和15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分別填寫的候選人提名信。選舉會議成員本人登記為參選人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
三是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四是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代表名額的有效,多於或少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作廢。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舉會議成員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選舉會議成員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五是為了保障選舉的公正和公平,在選舉日不得進行拉票活動。
六是選舉會議設總監票人和監票人,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在不是代表候選人的選舉會議成員中提名,選舉會議通過。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七是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予以宣布,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並公布代表名單。
代表的辭職、監督機制和補選
關於代表的辭職,兩個選舉辦法規定,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關於代表的監督機制,兩個選舉辦法規定,當選的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在履職過程中違反登記表所聲明內容的,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意見,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並予以公告。
關於代表的補選,兩個選舉辦法規定,港澳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選舉時未當選的代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順序依次遞補,但被遞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的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在香港、澳門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是港澳同胞當家作主、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重要體現,對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具有特殊重要意義。根據憲法、港澳基本法的有關要求,以港澳選舉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為依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一定能夠將擁護憲法和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在港澳社會具有代表性的人士選為全國人大代表,代表港澳同胞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作者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
本文發表於《紫荊》雜誌2022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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