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宗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具有涉港(澳)和涉內地因素,在大灣區背景下我們也可以把它歸為「灣區案件」。法律上無可爭議的是,兩地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廣東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72條。香港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主要通過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方式確立,成文法依據為《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兩地對涉外案件確立管轄權的規則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基於各種因素,香港A公司可能同時在廣東法院和香港法院(在此以粵港為例)對香港B公司和深圳B公司提起訴訟,此時會產生平行訴訟的問題。平行訴訟本身在兩地並不當然違反法律規定,部分平行訴訟案件的出現,是由於兩地法律的權利救濟不同,當事人為了更便利或者最大化地主張權利而為之;部分平行訴訟案件會出現重複訴訟和重複主張權利。此時案件被告可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為由申請停止一個正在進行的訴訟,這個原則在兩地法域中都存在。根據香港現行的成文法和案例法,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還可以申請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阻止重複訴訟的發生。內地沒有禁訴令,在避免當事人重複訴訟方面,可以進行更多的探討,比如將已經得到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的域外判決書作為債務履行的憑證在內地庭審中予以確認等方式,以實現兩地判決的兼容性。
在建立統一的衝突規範方面,內地和香港正在有序推進,比如2019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安排」)。但這個合作的面還可以更廣泛一些,比如管轄方面和準據法確定規則方面。在建立統一的商事規則方面,我認為可以從特定領域以示範法的方式開始逐步推進,比如今次的模擬案例。如果模擬法庭所展示的交易類型是粵港兩地一種慣常的交易模式,那麼兩地可以對審理思路和認定要件上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並使之法律化,形成樣板案例、典型案例或示範案例法(model case law),或者由三地法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編輯統一的案例報告(law report)。這樣既可以直接促進三地交易的便利化,還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主體利用法域之間法律銜接上的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
從這些安排可以看出,兩地司法合作的框架已經日臻完善。但從精細化合作的角度而言,在域外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過程中,兩地對一些概念的理解可能不盡一致,對此可以考慮搭建可供常態化交流的平台,促進以案件(case)為核心的司法交流。比如「2019年安排」中規定承認與執行域外判決的條件之一是該判決不違反本地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兩地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對此兩地可以通過公布的案例法(reported case law)或者具體案例(case)來增進對各自的了解,使兩地(三地)的判決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具有涉港(澳)和涉內地因素,在大灣區背景下我們也可以把它歸為「灣區案件」。法律上無可爭議的是,兩地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廣東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72條。香港法院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主要通過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方式確立,成文法依據為《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兩地對涉外案件確立管轄權的規則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基於各種因素,香港A公司可能同時在廣東法院和香港法院(在此以粵港為例)對香港B公司和深圳B公司提起訴訟,此時會產生平行訴訟的問題。平行訴訟本身在兩地並不當然違反法律規定,部分平行訴訟案件的出現,是由於兩地法律的權利救濟不同,當事人為了更便利或者最大化地主張權利而為之;部分平行訴訟案件會出現重複訴訟和重複主張權利。此時案件被告可以「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為由申請停止一個正在進行的訴訟,這個原則在兩地法域中都存在。根據香港現行的成文法和案例法,在特定情形下當事人還可以申請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以阻止重複訴訟的發生。內地沒有禁訴令,在避免當事人重複訴訟方面,可以進行更多的探討,比如將已經得到執行或者部分執行的域外判決書作為債務履行的憑證在內地庭審中予以確認等方式,以實現兩地判決的兼容性。
在建立統一的衝突規範方面,內地和香港正在有序推進,比如2019年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安排」)。但這個合作的面還可以更廣泛一些,比如管轄方面和準據法確定規則方面。在建立統一的商事規則方面,我認為可以從特定領域以示範法的方式開始逐步推進,比如今次的模擬案例。如果模擬法庭所展示的交易類型是粵港兩地一種慣常的交易模式,那麼兩地可以對審理思路和認定要件上形成統一的裁判規則並使之法律化,形成樣板案例、典型案例或示範案例法(model case law),或者由三地法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編輯統一的案例報告(law report)。這樣既可以直接促進三地交易的便利化,還可以有效防止交易主體利用法域之間法律銜接上的漏洞以逃避法律責任。
從這些安排可以看出,兩地司法合作的框架已經日臻完善。但從精細化合作的角度而言,在域外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過程中,兩地對一些概念的理解可能不盡一致,對此可以考慮搭建可供常態化交流的平台,促進以案件(case)為核心的司法交流。比如「2019年安排」中規定承認與執行域外判決的條件之一是該判決不違反本地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兩地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對此兩地可以通過公布的案例法(reported case law)或者具體案例(case)來增進對各自的了解,使兩地(三地)的判決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