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今日(5月25日)我提出的修正案,內容主要有三點,分別是儘快訂立“沒有保護罪”、制訂虐兒罪行黑名單制度及檢討勞福局從中的角色。
首先是“沒有保護罪”。“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童年是人的成長重要階段,不幸的童年會造成陰影,亦有機會為日後的社會帶來更大問題。在一些傳統的觀念中,有時會說“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又會認為不插手別人的家事是美德,但在現今的社會,保護兒童不單是家庭的責任,更是社會大眾的共同責任,絕對不是“多事”或“八卦”。
“沒有保護罪”的概念其實並不複雜,就是與受害人同住或對其有照顧責任的人士,若察覺其有受嚴重人身傷害的風險,而沒有採取措施保護相關兒童,則需負上合乎比例的刑事責任。一直以來,年幼者往往不能表達自己被虐,甚至對成年人的行為不明所以,而旁觀者又通常是施虐者的“熟人”,在許多時候亦會行使“緘默權”。每當執法機構展開調查時,就會面對各種搜證的困難。
事實上,“沒有保護罪”在其他地方已不是新鮮的事物,如英國、新西蘭、澳洲州份、美國州份等,均有訂立相關的刑事罪行。英國甚至在前幾年亦曾展開“Cinderella Law”,亦即“灰姑娘法”的討論,對兒童施以情感虐待行為亦可視為刑事罪行。當然,外地的法例不能照樣葫蘆在本地立法,仍需視乎香港實際的情況並與各界討論。但是香港保護兒童的法律的確不足。就此,希望新一屆特區政府儘快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沒有保護罪”的條例草案展開立法工作。
單有法例的制訂是不足夠的,還需要有足夠的資源,以及對社工、教師等人士有專業的培訓。現時,“在學前單位提供社工服務先導計劃”下,許多負責幼稚園的社工同事可能要在多間幼稚園來回工作,出現一個社工跑多間幼稚園。長遠來說,還是需要做到“一校一社工”的條件,為兒童提供足夠的資源防止虐兒個案。與此同時,在社工及教師的發牌機制中,需特別加強他們對“沒有保護罪”的靈敏度及相關的責任感,令他們能夠成為兒童保護網的重要一環。
說到發牌機制,修正案中第二個重點就是制訂虐兒罪行的黑名單。其實,建議的虐兒黑名單機制與現時行之有效的“性罪行紀錄披露制度”類近,建議與兒童工作相關的僱主可在應徵者的同意下,向警務處查核其有否觸犯過虐兒性質的罪行。虐兒罪行黑名單制度,只是在可查核的內容中加入虐兒罪行,在立法及執行上具可行性及操作性。
最後,修正案中特別提到勞福局及社署需檢討現時的機制,並需負上執行保護兒童政策的主體責任。如果大家還記得,我們的勞福局在童樂居事件暴發後,反應居然是“震驚”、“好震驚”、“非常震驚”。在既有程序上,當事件被視為“少見”、罕有,超出局長及官員的所謂認知範圍時,局方對涉事機構可動用的監管方法,如調查、接管、終止運作及取消註冊的安排,總是予外界進退失據的感覺,導致虐兒問題未被及時發現,局方未盡保護兒童責任,失職的人士也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凡此種種,都是特區政府需要深刻反思、改革及問責的課題。
在處理兒童、婦女、青年、老人福利問題上,對比其他政策範疇是需要有較多的同理心,亦是最牽動社會情緒的議題。就此,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在處理福利政策時,能夠勇於擔當、有所作為、以人為本,讓市民真正實在感受到特區政府良政善治。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