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國籍要求,不單止是政治倫理問題,亦是現實迫切需要,更是關乎全面深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重大問題。本文分享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以及回應部分的質疑。
在「修例風波」期間,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部政治勢力,衝擊立法會、圍堵政府總部,大肆縱火破壞,意圖發動「港版顏色革命」搶奪特區的管治權,在這一段重要危急關頭香港市民看到特區部份政府官員在維護國家安全、捍衛特區管治權上缺乏政治擔當,明哲保身,沒有站出來堅決和政治惡勢力作鬥爭。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其中一個是對高級公務員要求偏重專業能力忽略政治要求,例如國籍。這個深層次公務員制度缺陷,在關鍵時刻便暴露出危險弊端。
其次,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正加大對中國和平發展的遏止力度,針對香港部分高級公務員實施制裁。近日又有110名英國上、下議院議員聯署,要求英國政府審查借口涉嫌違反所謂「人權」的中國官員、香港官員在英國的資產。如果一個拿著外國護照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首長級公務員,在制定和執行特區政策、維護國家安全的時候,面對其入籍國家對中國、對香港的制裁,他應該向哪一個國家效忠呢?舉一個現實的例子,香港電台是特區政府向社會解釋政策的官方的、重要的渠道,但先後有兩任廣播處處長,一個是美國籍另一個是澳洲籍,如果是風平浪靜和平時期沒有問題,一旦這些國家要制裁中國,他們應該如何自處?是否國安漏洞?這不單止是政治倫理問題,更是現實逼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中央強調要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位置越高政治標準要求越高,管治者要做立場堅定的愛國者,是很有針對性和現實意義。我們無論參加選舉委員會或立法會選舉,都要申報國籍和與外部政治聯繫並接受資格審查,這也是國際社會通行做法,看不到有哪些國家可以讓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高級職位。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首長級公務員人數少角色重要,是特區政府的領導層,提出國籍要求是應有之義。
有人指出,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國籍要求,涉嫌牴觸《基本法》有關規定,因為《基本法》第101條只規定部分職級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是《基本法》沒有規定並不表示不可以及不應該做。因此,對首長級公務員提出國籍要求,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法律的地方。
有人指出,現時首長級公務員中有部份是外籍人士,如果提出國籍要求不利於吸納凝聚優秀人才。無可否認,香港是國際大都會,需要廣納天下英才促進發展。但首長級公務員位高權重,回歸初期容許外籍人士繼續擔任首長級公務員有助順利平穩過渡,《基本法》亦容許可任用原香港公務員中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各級公務人員。但是,香港現在已經回歸25年,為什麼還沒有培養足夠的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擔任首長級公務員。鄧小平曾經說過「中國人的智力不比外國人差,中國人不是低能的,不要總以為只有外國人才幹得好,要相信我們中國人自己是能幹得好的」。如果想借作發揮外籍人才的作用,《基本法》亦有規定可擔任政府部門顧問或專門和技術職務。如果他們願意以香港為家,服務社會,更可以歡迎他們加入中國籍。
現時,特區政府對首長級公務員的管理,並沒有與時並進,總結經驗,既沒有國籍或居留權要求,甚至表明無計劃要求其申報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這在強調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背景下是否背道而馳?!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工聯會理事長、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