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當中有不少論述談及香港的法律制度,對香港未來持續實行普通法制度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 “一國兩制”憲制秩序是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
習主席指出:“25年來,香港經濟蓬勃發展,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穩固,創新科技產業迅速興起,自由開放雄冠全球,營商環境世界一流,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社會大局總體穩定。”
法律和營商環境密不可分,香港回歸後資本主義的興盛也與繼續實行普通法制度緊密相關。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根基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基本法中就有多個條文規定和保障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例如第8條對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第84條規定了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等,這些條文構建和重塑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並為其長足發展奠定了基礎。25年以來,普通法制度在香港運作良好,各級法院可援引各種普通法判例進行審判,當中包括回歸以前港英時期的本港普通法判例,也包括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另一方面,香港法院的判例得到其他普通法管轄區的認可和援引,香港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獲得國際社會廣泛讚譽。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已經發展成為一個成熟的且有香港特色的普通法管轄區,香港法制的優勢在過去25年沒有被削弱反而得到發展,有賴於始終堅守“一國兩制”這個根基。
(二)憲法和基本法構建的特區憲制秩序保障香港司法獨立
習主席指出:“特別行政區堅持實行行政主導體制,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依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回歸以來,香港的司法獨立在“一國兩制”下得到很好的保障,基本法第2條和第19條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85條規定了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中央政府也一直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充分尊重和維護特區依法享有的司法獨立。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20年4月15日作出聲明,強調自他上任以來從未在任何時間遇到或者感受到內地機關以任何形式就香港司法獨立作出干預,關於內地干擾香港司法的謠言不攻自破。香港國安法生效以後,基本法規定的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也沒有受到影響,特區法院依然保持獨立,並遵循正當程序審理案件,公開判決。可見,香港司法保持獨立有賴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區憲制秩序的穩健運行,特區憲制秩序為法院提供了一種憲制保障,正是有了這種保障,法官才能無畏無懼、不偏不倚地審理案件。
(三)香港持續實行普通法制度須長期堅持“一國兩制”
習主席指出:“(一國兩制)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 “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長期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鞏固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維護自由開放規範的營商環境,保持普通法制度。”
“一國兩制”是香港最根本最獨特的優勢。在“一國”的原則下,基本法中有不少條文對“兩制”作出了規定,例如第5條規定的香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第11條規定了在憲法第31條下,香港特區的各種制度和政策,包括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等等。普通法制度是“兩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持續實行普通法制度是長期堅持“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換言之,未來在香港持續實行普通法制度也就離不開長期堅持“一國兩制”。正如習主席所言,“一國兩制”方針是一個完整的體系, “一國”原則愈堅固,“兩制”優勢愈彰顯。只有堅持和維護好“一國”,才能充分發揮“兩制”下香港法律制度的優勢。
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全社會應攜手以實際行動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切實維護好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特區憲制秩序,繼續發揮香港的法治優勢,貢獻國家發展和民族複興大業。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
作者為香港大律師、內地律師、香港特區選舉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