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衞健委等17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意見從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發展普惠託育服務體系等7方面提出多項具體措施。
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推進婦幼保健機構能力建設,各省、市、縣級均應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
推動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防治策略,健全“縣級篩查、市級診斷、省級指導、區域輻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網絡。加強0—6歲兒童和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

提高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專業從事兒童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生配備水平。“十四五”期間,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10個左右兒科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促進優質兒科醫療資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開展母嬰友好醫院和兒童友好醫院建設。擴大分娩鎮痛試點,規範相關診療行為,提升分娩鎮痛水平。預防非意願妊娠,減少非醫學需要的人工流產。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擴大家政企業上門居家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
鼓勵有條件的托育機構與家政企業等合作,提供上門居家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有資質的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依託村(居)委會等基層力量,通過家長課堂、養育照護小組活動、入戶指導等方式,提高嬰幼兒照護能力。

發展普惠託育服務體系
2022年,全國所有地市要印發實施“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公辦托育機構收費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強對普惠託育機構收費的監管。拓展社區托育服務功能,完善嬰幼兒照護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在滿足學前教育普及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
落實社區托育服務發展稅費優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勵地方對普惠託育機構予以支持。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托育服務相關專業,加快培養專業人才。依法逐步實行托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機制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從保障職工生育權益和保護生育職工健康權的功能定位出發,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促進公平就業和職業發展。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未就業婦女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保障其生育權益,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強化住房、稅收等支持措施
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優化公租房輪候與配租規則,將家庭人數及構成等納入輪候排序或綜合評分的因素,對符合條件且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可直接組織選房。
對因家庭人口增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根據房源情況及時調換。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傾斜,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

對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條件的城市可給予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相關支持政策。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實施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向提供母嬰護理、托育服務以及相關職業培訓、消費品生產的企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強優質教育資源供給
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着力補齊農村地區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區普惠性資源短板。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提升課後服務質量,按規定保障課後服務經費。嚴格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策。加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監管,規範培訓機構收費行為。
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
用人單位可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通過與職工協商,採取彈性上下班、居家辦公等工作方式,為有接送子女上下學、照顧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職工提供工作便利,幫助職工解決育兒困難。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配備必要母嬰服務設施,更好滿足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需求。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對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關於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強度等方面的特殊勞動保護。

加強宣傳引導和服務管理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倡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尊重父母、兒童優先、夫妻共擔育兒責任。
推進婚俗改革和移風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辦、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倡導積極婚育觀念。完善生育登記制度,全面落實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辦理。
來源:新聞聯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