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論壇》專稿/轉載請標明出處
張思穎 I 上海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2016年9月推行「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制度,大力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為了改善金融機構的創新金融科技合規和內部公司治理,金融管理局於2021年6月推行「合規科技採用實務指引」,其後香港交易所於12月推行「董事會及董事企業管治指引」,進一步優化創新科技金融市場持續發展,要求上市金融機構保持董事會獨立性和專業性,而獨立董事應按照監管要求監督董事會的決策,發揮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相互約束和制衡權力,從而提高治理機制的水平。
一、金融科技監管政策完善金融市場制度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平衡公司的權力和利益的重要機制。上市金融機構沿用的股權制度為單一的同股同權結構,但創新金融迅速發展導致沿用的股權結構已逐漸不合時宜,引入機構投資者進駐,從而避免利益不平衡而引起董事會衝突,影響投資者利益。港交所近三年提出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對於金融市場是大勢所趨。港交所於2018年4月就「同股不同權」的新股發行作出定義即雙重股權股份,發行兩類股份,兩類A類、B類股份投票權不一樣,A類股份是外部投資者持有只有一票投票權的普通股份,而B類股份是由公司內部人士、創辦人、董事、管理層持有,每股可投於多一票,持股的比例足以主導公司管治和政策上的決定,擁有公司的控行制權。在此新制度下,可減低代理成本,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管治門檻要求更高,提升公司制定政策和管理決策效率,但公司控制權過於集中令小股東和外部投資者參與程度低,對於公司管治的影響力較弱,潛在大股東與小股東存在利益衝突風險。從監管機構視角分析,就「同股不同權」新機制要加強力度保障投資者措施,確保上市公司有足夠的實力才可進入門檻要求,並且加強股權風險披露,減低外部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股權過於集中而有所顧慮,在投資回報及股份權益取得平衡,防止大型跨國金融機構潛在操縱行為。
此外,上市的國有企業近年促進金融科技產業化,面臨股權改革,混合制股份是金融市場的大趨勢發展。研究發現國有股比例越高,金融機構違規頻率越低,香港股票市場超過一半以上是A+H國有股,國有股在內地和香港上市需接受內地和香港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所以國有股的管治質素有所提升對香港股票市場有正面影響。再者,香港監管要求規定上市的金融機構最大股東或單一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能超過75%,避免一股獨大的問題出現,加上香港金融市場是資金池,香港交易所是全球第一大上市集資(IPO)地方,所以很多內地金融機構來香港金融市場主要是集資和投資,而且香港貸款利率和成本較內地低,所以香港流通股比例較高。因此,在股權分散背景下,公眾持股比例越高,金融機構違規概率、嚴重程度可能性越低。
二、加強監管力度遏制金融違規
董事會獨立性對金融科技機構十分重要,若董事會委任獨立董事是代表股東利益的代言人,獨立董事比例越高,金融違規頻率越高。監管機構要完善創新科技金融市場制度,需做好監管政策出台對金融科技市場影響的評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預案,加大對薄弱環節監管力度,防範市場操縱、董事合謀等違規行為,引導金融科技市場參與者形成合理預期,從而更好地體現良好的外部治理機制,推動董事會品質的提升和完善股權結構,有效打擊金融市場失靈亂象。
考慮到證監會處罰手段有限,監管對象違規成本較低,可能引致金融科技上市公司模糊披露和規避規管。建議監管機構定期開展金融機構現場檢查和抽查訪談,對於違規的機構儘早啟動稽查執法程式,避免拖延執法而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堵塞金融科技監管制度漏洞和盲點,將投資者的損失減至最低。
隨著監管政策要求越來越嚴厲,金融機構違規行為有所減低,但增加獨立董事比例不會抑制金融機構違規行為,而應增加獨立董事專業背景才可有效遏制違規行為並可充分發揮監督和決策作用。因此,金融機構應設置監事會監督董事將金融違規概率、違規嚴重程度減低。基於上述論據,監管機構應檢視獨立董事制度及借鑒內地的監事會制度,監察董事會獨立性和專業性,確保獨立董事擔任時間越長越能保持持平和中立性提出否定意見。因此,獨立董事應以獨立身份和保持專業性對金融機構提出中肯意見及敢於表達不同意見,防止董事會出現合謀現象。
三、金融科技監管政策建議
就監管金融科技政策,本文提出四個建議﹕
第一,建議加強對金融科技業監管。監管機構在香港金融市場瞬息萬變和金融科技轉型時代,應不斷加強對金融科技業監管,避免金管局與證監會監管權力配置存在監管不足,應清晰明確監管法例辨析和監管範圍界定,建立具科學性和系統性的監管績效評價體系,以防金融市場失靈。
第二,金管局應重新審視獨立董事制度。上市金融違規行為除了從加重刑罰或加強法規入手,董事會成員的素質和道德素養同樣重要。董事會的文化是會影響董事會成員的行為,有助於增強董事會成員在崗位盡職性。根據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及董事指引」,指出一個高質素的董事會來自多元背景、獨立思考、具備良好資歷兼積極投入的勝任人士。董事會職責確保透明度,在公司年報中作出充分的匯報,包括: 財務報表、企業管治與環境、社會及管治 (ESG)、披露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和常規、公司內部政策等,並且對董事進行問責,在決策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股東和權益人的意見。倘若獨立董事沒有意願參與董事會事務中,沒有發聲表達反對和質疑意見,只會降低董事會監督有效性。總括而言,港交所應加大力度宣傳和培訓,確保香港上市金融機構了解監管政策及遵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明確地指出董事會必須要委任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獨立董事,保持董事會獨立性,承擔董事責任。
第三,加強金融科技網絡資訊監管。 目前香港上市公司在嚴厲的監管制度下,上市金融機構仍經常出現違規行為,遭到香港證監會譴責和罰款。因此,本文建議香港監管機構審視金融科技資訊披露制度,加強上市金融機構的內部監控制度。監管機構一直以市場監管為導向,但對於金融機構、財經分析員、網民等通過在網路上的頻道、報紙、社交媒體等散播於對手不利或假消息製造市場混亂,監管當局至今仍未有完整的宣傳教育,及向公眾公開表示金融機構亂發放誤導和虛假的金融訊息和消息來操縱市場和欺詐投資者所帶來處罰。基於此,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監管網絡,監管金融科技資訊披露機制,優化法律法規制度保障公眾利益,避免金融業界利用內幕消息進行非法內幕交易、非法牟取暴利,引發各種市場和道德風險。
第四,監管機構須強化金融科技對外擔保和銀行貸款的監管機制。近年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而沒有在公司年報申報,甚至一些上市金融機構因流動資金被控股股東佔用而控股股東和關聯方互相擔保,掏空公司資產而騙取銀行貸款,當金融機構已無力償還貸款時,上市金融機構的股權被質押或凍結,從而產生很多違規案件。這反映金融機構缺乏銀行貸款監管機制,存在偏離社會公眾利益的隱憂,建議應對金融機構對外擔保行為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約束金融機構每半年向金融機構貸款時做好盡職調查,要求上市金融機構對於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銀行貸款等重大事務作出如實披露,防止金融機構借助金融科技監管漏洞虛做利潤,抑制控股股東惡意佔用公司資產和作出違規擔保。
四、結論
監管機構除了制定金融科技監管政策外,如何落實市場監管防範金融違規行為,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重要內容。監管機構對違規擔保和騙取銀行貸款必須加大刑罰,定期和抽查金融機構的財政營運狀況,從而提高金融科技監管稽查精準質效,達致相互制約的監管效果,提高監管機構監管效能。同時,監管機構應對金融科技機構董事會獨立性提出更高標準,培養高品質的獨立董事,在法律、會計、科技等專業領域內的高管加強道德標準和法律法規的意識,發揮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制衡作用,遏制金融違規。
本文發表於《紫荊論壇》2022年7-8月號第53-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