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於線上出席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國際商事仲裁理事會ICCA、國際商會仲裁院ICC及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主辦的《2022年中國國際仲裁高端論壇》,論壇主題為《數字經濟時代下互聯網仲裁的創新與發展》。陳曼琪以《仲裁科技“中國品牌”的開拓、發展和蓬勃》為演講題目,以下是演講內容。
文 |陳曼琪
“數字經濟”促進中國互聯網仲裁高品質發展
“數字經濟”是以資料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資訊網路為主要載體,以資訊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在我國“十四五”規劃,“數字經濟”轉向深化應用、規範發展、普惠共用的新階段。中國互聯網仲裁亦需高品質發展,配合“數字經濟”的國家政策。
習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的十一個堅持中提到“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意指建構國內、大灣區以至“一帶一路”及國際的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堅持開放包容、互利互贏,積極開展國際法治合作,為建設開放型經濟提供法治支持。
在“數字經濟”時代下的互聯網仲裁,更需要跨時空、跨地域,打破語言隔膜、不同地域的法律和庭審模式的差異,深入推進國際間的仲裁發展和融合。當中,整個制度需要有簡單、容易操作的技術平台,讓所有人都易於並且願意操作使用,最終能夠以簡單、便捷、快速、低成本及具認可性和公信力的方式,執行互聯網仲裁的裁決。
大灣區“數字經濟”ODR平台
大灣區互聯網仲裁的創新和發展,是需要有一個統一和綜合的大灣區“數字經濟”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平台。這個ODR平台的功能,可在雙方簽署電子合約時便發揮功效。即是ODR平台可被利用為合約各方線上簽訂合約的見證方,而簽約方可在ODR平台上確認當事人互相的身份資料,尤其是送達地址。此舉可以解決仲裁立案後,仲裁通知書及材料不能送達至被申請人,同時亦可增加互聯網仲裁裁決書在法院的可執行性。未來,可結合大資料的技術,透過ODR平台路徑在預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及確保私隱的情況下,以閉環方式搜索當事人的生活痕跡,如水電費帳單等,從而確認當事人身份及送達地址的真確性。
另外,由於現時互聯網仲裁過程中,較多使用電子郵件作為送達方式,需預先約定“電子送達條款”,指定雙方的電子郵箱、手機號,甚至各方當事人指定的其他電子方式作為送達位址,電子材料進入指定的電子送達位址,即視為已經送達。
大灣區“數字經濟”的ODR平台更需具公證的功能,能為來自不同地域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同時亦可公證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有關授權書。另外,ODR平台也需綜合提供國際專業鑒證,以增加大灣區互聯網仲裁的國際公信力。
線上和線下仲裁綜合應用是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大趨勢,線下仲裁不應排斥與線上仲裁綜合使用,互聯網仲裁裁決書也不應因當事人一方反對互聯網仲裁而被拒絕認可和執行。
香港與內地的新式“前店後廠”
大灣區“數字經濟”ODR平台的發展要素,包括互聯網仲裁裁決是否能夠容易、快捷、低成本執行。如此大型的平台機制,絕對不是仲裁行業自身能夠獨自推動,是需要粵港澳三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及深度協作。
上世紀九十年代,經濟學家曾將香港及廣東的合作模式,稱為“前店後廠”(Front Shop, Back Factory)。簡單來說,廣東省作為香港製造業的廠房,香港負責向海外市場推銷輕工業產品。在今天“數字經濟”新時代,內地作為技術的發源地及試驗地,可利用香港國際化的優勢將相關模式輸出海外,與國際共用大灣區“數字經濟”ODR平台,是為“數字經濟”時代下新的“前店後廠”模式。
要發揮香港在互聯網仲裁的優勢,香港不能獨自研發ODR平台技術。香港必須與內地ODR平台深入融合,內地的ODR平台也需統一整合,形成互利共贏的成果。香港最大的優勢,不是在於自家研發的ODR平台技術,而是本身既有國際仲裁、調解及法律專業人才的軟實力,只要透過一個可以在大灣區、“一帶一路”以至國際應用的國際ODR平台,便能將香港的國際視野及國際專業能力發揮得淋漓盡致。
完善互聯網仲裁硬體配套
我們要進一步推廣互聯網仲裁的服務,完善硬體配套必不可少。現時不論香港還是內地,仲裁機構相互協調硬體設備配套,仍有大量改善空間。現時互聯網仲裁的仲裁員面對的困難之一,就是硬體及場地的配置。要為行業人員塑造更專業的形象,正式的設備及場地是非常重要。以我個人經驗,廣州仲裁委員會提供了便攜庭審設備,讓我輕鬆、簡單、容易,在香港設置共用庭室,便利香港的仲裁員、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等。我認為進一步推廣可擕式的互聯網仲裁設備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我們亦可先行先試,將便攜庭審設備推廣至“一帶一路”,配合更多不同區域的庭審模式,積極開展國際法治合作,為建設開放型“數字經濟”的良好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法治支援。
互聯網仲裁未來發展戰略的構想
我認為中國要建立創新、開放、包容、互利互贏的互聯網仲裁品牌。上述提及的大灣區“數字經濟”ODR平台,在研發功能上可更多元化,例如雲簽約室、雲庭審室、雲公證室、雲證據室或雲調解室。線上調解時,背景系統可自動播放柔和的音樂,令當事人的情緒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我們身處“數字經濟”新時代,更應跳出原有的框框,科研團隊可配合互聯網仲裁的發展,開發新技術推動仲裁科技。例如,我們日後可以配戴一副3D眼鏡後,就能進入一個虛擬仲裁空間,進行仲裁活動;開發立體投影技術,將實體證物進行遠端投射,讓另一方的參與者亦能看得到實物的形態,對開拓互聯網仲裁科技的國際市場將是大有作為。
“數字經濟”時代下催生互聯網仲裁科技。我認為借著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持續發展建設和多邊合作,我國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需要,將成就仲裁科技“中國品牌”的開拓、發展和蓬勃。
(作者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