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容海恩
9月27日特區政府公布,關於個別私家醫生濫發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免針紙),特區政府有合理理由懷疑上述私家醫生未有恰當遵從衞生署的指引發出免針紙。因此,特區政府將不再接納相關醫生過去發出的免針紙作為持有人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我支持特區政府相關做法。市民如持有相關醫生發出的免針紙,可按需要諮詢其他醫生,以診斷其身體狀況是否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並向醫生申領一份新的免針紙。
有人以法治觀點發帖抨擊特區政府做法。不過,法律上的謬論應要被即時糾正。另外,所有有關法律的爭議均不應以偏概全,應將爭議放於適當的背景及以全盤考慮的方式作出審視與分析 (即法律上常稱的 “in the proper context”及“under global consideration”)。
首先,全球及本港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持續出現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及公共安全的考慮,當中包括對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和威脅等,以上均是特區政府上述安排的大背景(proper context)。
其次,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詳題,它的立法目的為“控制及預防人類間的疾病;防止任何疾病、疾病的來源或污染傳入香港、在香港蔓延及從香港向外傳播;採取世界衞生組織公布的《國際衞生條例》的有關措施;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而且,第599章第8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情況下,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以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訂立規例。
另外,《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第3(1)(b)條,醫務衞生局局長為施行本規例,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有必要就任何類別的處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發出指示。第3(2)及第3(3)條則列舉發出指示的前提,當中包括接種疫苗對減低感染指明疾病的人的健康風險的效用及影響,及由於個人因素(例如年齡或健康狀況),如將會身處屬於該類別的處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感染指明疾病,便將會或相當可能將會對該人的健康構成相當高的風險等等。
第599章及599L章的立法目的,並不只是狹窄地為了“谷針”,而是為了保障公共衛生及大眾健康。考慮第599及599L章的目的和作用 — 即保障公共衛生及大眾健康,特區政府不再接納相關醫生過去發出的免針紙作為持有人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證明的指示明顯地是為了追求第599及599L章的立法目的,而該指示亦與立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此外,涉嫌未有恰當遵從衞生署的指引而發出的免針紙可對公眾構成妨擾及造成公共衛生風險,特區政府不再接納涉事的免針紙既沒有超越為達到立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也有合理基礎。故此,特區政府的指示或安排絕對是合情合理。再者,市民如持有相關醫生發出的免針紙,其有效期則至十月十二日,市民可按需要諮詢其他醫生,以診斷其身體狀況是否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並向醫生申領一份新的免針紙,所以特區政府的安排不會產生極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結果,或具壓迫性地對受影響的個人施加過份的負擔。特區政府的有關指示,一方面根據公共健康就個別事件而作出的安排;另一方面又權衝到不適宜接種疫苗人士的不同利益與需要,這合乎“相稱性”的驗證。
總括而言,根據第599及599L章,醫務衛生局局長為了公共衛生與安全,有權決定接納某豁免證明書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從而決定持有該證明書人士可否進入表列處,以預防、抵禦、阻延新冠病毒病的傳播。所以,特區政府的指示與安排合法合情亦合理。
最後,現時特區政府全力推動市民接種疫苗,“疫苗通行證”成為抗疫,保障公共衞生的重要工具。一些人不惜利用虛假文書來拒絕接種疫苗,以至協助他人逃避接種疫苗,根源在於“軟對抗”的心理。 香港抗疫之所以困難,莫過於“軟對抗”的阻撓暗湧。而為了香港復常需要,在符合抗疫及保障公共衞生的整體利益,特區政府宜採取果斷有力的強制措施。若有人為了爭取政治空間,以法律謬論助長“軟對抗”的心理及向市民發出錯誤的解讀,這無疑打擊本港的抗疫工作及漠視幾百萬市民和前線醫護人員三年來的抗疫辛勞。
(作者係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