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摘要:
• 香港司法機構應與內地法院建立主動案件通報機制
• 盡快完善兩地司法互助配套,制定民商事相互保全安排,建設網上送達司法文書和取證安排
• 加強香港司法資訊化建設,建設司法互助合作網路平台
• 做好公眾教育,由政特區府加大宣傳,製作簡單易明的“懶人包”和資訊圖表等
• 優化港人在内地的法律保障
文|陳曼琪
近日(26日),特區政府將《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草案》交回立法會,並在大會恢復二讀。條例草案旨在實施由香港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執行判決安排》)。此前香港已有《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兩項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民商事判決安排,惟適用範圍只限於特定民商事項,隨着香港與內地各種民生和經貿關係愈來愈密切,香港與內地簽訂《執行判決安排》令民商事判決的跨境適用範圍達至全覆蓋,體現“一國兩制”下兩地司法互相協作的強大優勢。
本人認為,條例草案背後承載着兩地融合的精神及渴求,惟無論是律政司或司法機構,現時皆未與內地對應單位建立起直接的制度性溝通渠道。就此,本人提出數項建議,希望律政司能加以考慮。
1. 香港司法機構應與內地法院建立主動案件通報機制
根據條例草案第29(2)條,在港登記內地判決的申請人須知會就同一訴訟因由有法律程序待其判決的香港法院或法庭,而本人亦關注到條例草案第29(2)及29(3)條中,沒明確訂明若登記申請人未能知會香港的審理法院會導致甚麼後果。本人理解訴訟雙方作出知會或不作出知會法院的決定是關乎其訴訟策略,情況可千變萬化,但既然條例中有此條文,我們希望當局在落實相關做法時,能多方面作出規範措施。
就此,本人建議香港律政司和司法機構應與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更高層次協作,在各自系統中設立專責部門,依託先進的互聯網平台,建立主動案件通報機制。當一地法院收到涉及對方管轄權的案件時,需主動向對方法院通報,並審查該案件是否已在己方管轄區起訴。對方法院在收到通報後,亦需妥善考慮是否受理重複管轄的案件,以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和避免重覆起訴。
2. 與內地進一步完善司法互助配套
除落實《執行判決安排》外,香港需與內地進一步完善司法互助配套。例如,香港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應制訂,有關民商事互相協助保全的安排,而目前僅有仲裁設有協助保全的措施。此舉可讓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者申請認可判決前,保全對方財產以使判決更容易執行。
另外,內地與香港之間關於委託取證和送達的安排是在多年前制訂,儼如已跟不上時代的發展,未能體現電子送達等現代化的科技手段。現時,處理送達的程序繁瑣,因而使內地許多法院在處理跨境案件時面對如何送達的難題。故此,香港與內地應儘快協商,建設電子化委託取證和送達技術,使其更符合現代化司法的需求。
3. 加強司法資訊化建設,推進司法互助合作網路平台
目前內地司法資訊化建設已達世界領先水平,從立案到開庭再到判決,全部訴訟環節都可在網上進行,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整個法律程序,至於香港的本地法院在此方面的起步較晚。就此,本人建議香港司法機構借鑑內地經驗,搭建司法互助合作網路平台。在之前司法互助協議的基礎上,將跨境委託取證、送達,以至申請保全、認可和執行判決等訴訟環節,都轉移至網路平台上進行。
本人希望特區政府不要以為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就“目標達到”,以大安主義心態認為司法互助措施能理所當然運作暢順。當局實在有需要認真跟進配套,將司法互助的政策落實到位。本人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已將相關意見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並得到非常積極和正面的答覆,我期待香港律政司司長與最高人民法院盡快緊密安排落實與時代相適應的法律科技配套。
4. 做好條例的公眾教育
另外,不少議員關注到日後的公眾教育事宜。早前本人與鄧家彪議員曾就跨境婚姻家事安排向公眾進行講解,有感特區政府的宣傳需要“入屋”,不單要業界或商界明白條例,大眾社會亦需知悉基礎內容。或許應該多以“懶人包”,又或“資訊圖表”的方式進行解說。特區政府亦可藉此機會,讓市民體會到司法互助背後所承載的國家精神,令大眾意識到香港的確朝着融入國家發局方向前進,將條例的政策內容說成有感情、有温度、活生生的實證。
最後,本人希望條例草案最終能夠三讀通過,以發揮香港作為國家唯一一個執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優勢,回應國家對我們香港融入國家發展的期許。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