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其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抗辯一事,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開庭處理申請。多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會承擔責任,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而中央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如果有人曲解香港國安法,挑戰國安法權威,不排除需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糾正錯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以免出現洩密以及其他損害國安法實施的風險,而高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並不合邏輯,亦有違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國安法,挑戰國安法的權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糾正錯誤。”
外國律師辯護範疇 西方亦設限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強調,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國家機密,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更要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國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都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更不要說國安案件。外國律師不僅不熟悉香港國安法條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榮譽主席吳良好表示,香港社會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承擔責任。香港社會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有的是辦法和制度去解決問題。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義工聯盟主席譚錦球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為外部勢力藉此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帶來潛在風險,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法原意。司法機關應立足維護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大局,立足維護香港司法公義大局,傾聽民意呼聲,堵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一切漏洞。
需防利益衝突 堵洩密風險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施榮懷表示,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地區仍處於起步探索階段,初期的每個案件都可能影響到日後香港地區司法發展的路徑。在聆訊期間,外國律師極可能根據經驗引用一些外國案例混淆視聽,擾亂香港法律秩序,進而對香港司法未來發展有不好的引導。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九龍社團聯會會長王惠貞表示,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初衷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小心謹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批准聘用外國律師有違法律訂立初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為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清楚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時要承擔責任。他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統出現未能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
判決若偏差 不良後果損法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玉山表示,外國大律師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國法律體系、立法原意,容易產生錯誤的觀點,可能會令法庭對國安法判決產生偏差,導致不良後果,而相關後果未來將會由整個香港社會承擔。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徹,只參考“外國案例”而不明白國安案件的特殊性,而法院無法得悉有關的外國律師與當事人的合約條款和背後的關係,其中有可能涉及來自外國勢力的“援助”。
他指出,在審訊過程中以至判決時,一旦出現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而造成混亂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報請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表示,國安案件或牽涉大量國家機密,由外國律師為牽涉國安案件的被告辯護,有可能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黎智英兩欺詐罪成 12月10日判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而違反租契,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和同案被告黃偉強原於昨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惟黎智英早前就2019年8月參加未經批准集結被判監12個月提出上訴,上訴庭將在本月28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區院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就該宗非法集會案的上訴完結後,再處理本案判刑,遂將案定於12月10日宣判。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庭上提出3個判刑考慮,包括科技園公司的損失、“力高”或“蘋果印刷”的得益;黎智英有否違反誠信;控方可申請“取消資格令”,即取消黎智英擔任董事資格。陳官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168J條,財政司可透過控方向法庭申請,取消某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法庭不能自行頒下相關命令。控方提醒,法庭可依例頒令,無須控方申請。陳官更正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168E條,若某人干犯可公訴罪行,法庭可頒發“取消資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業務事宜,最長為10年。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昨日求情時承認黎智英違約長達20年,但黎犯案不是為了“呃錢”,不涉利益,只是為了“方便安排”,故程度“不算嚴重”。
陳官質疑,“方便”已屬“無形的利益”。法官陳廣池表示,雖然本案不是國安案件,但同樣受到公眾的關注,頒下書面判刑理由、中英文版的新聞摘要都要花費時間,故最終定在12月10日判刑。
法律界:檢視法律及司法制度
“去殖”堵漏維護國安
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一旦容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國安法案件,證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視現有的法律以至整個司法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西方尤其是英美兩國的政客多次聲援觸犯香港國安法者,肆意抨擊香港法治制度,甚至有英國國會議員要求英國在香港參與司法工作的法官辭職,此種種以政治干預香港司法工作的行為愈演愈烈。為減低這些干預因素,保障參與控辯的人士不受外國政治力量影響,應由香港本土的執業大律師辯案,而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說本土的大律師無能力辯案。
譚惠珠又認為,外國判例對審判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參考價值有限,邀請外國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參與控辯工作也非必須安排,相信香港的司法人員和律師有能力處理維護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案件。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強調,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此案的關鍵其實已經並非是否單純外國律師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所謂“人權”的法律知識,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央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容海恩指出,即使是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都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如果香港允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
她認為,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授權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出庭這一條可能已經不合時宜,在現在香港成熟的司法系統中,應展示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優秀的法律團隊可以獨當一面,不需要倚靠外地大律師去處理本港法律問題。
外國律師“向哪一方忠誠”難釐清
身為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應有外國法官及律師參加,否則會有利益衝突,“萬一該外國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外國律師又到底向哪一方忠誠?”
她指出,案件涉及重大複雜性,香港國安法列明若案件涉及太多境外勢力,或複雜程度超越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審理範圍,有可能須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在解釋及執行上有不清晰之處,最終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有釋法的可能性。
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條文,不容許香港法院在審理具涉外因素案件中公開披露國家秘密,而在審理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倘法官或辯方律師擁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就有可能導致國家秘密外洩。再者,從專業操守來說,擁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的司法人員或辯方律師在處理涉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上,會產生潛在或實際的利益或效忠不同主體的衝突。
黃之鋒起底警員未“找數” 高院批准提告
案底纍纍的攬炒政棍黃之鋒,除了涉及“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還押候判外,兩年前還涉嫌違反高等法院禁令及法庭匿名令,在網上發帖圖文並茂起底西灣河開槍止暴警員及其家人資料。律政司早前向法庭書面申請控告黃之鋒和另外3人藐視法庭罪。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判詞表示,是案案情嚴重,涉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問題,故批出交付審判程序許可。
據高浩文昨日頒下的判詞透露,高院於2019年10月25日頒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及故意起底警務人員。發生在2019年11月11日的西灣河警員開槍案,於2020年6月2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時,裁判官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開槍警員與其家人,批准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披露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而上述4名答辯人涉嫌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
警方於2020年8月16日發現黃之鋒在網上帖文中,披露了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同時轉載連登討論區及“香港編年史”網站的帖文,包括該涉案警員與妻子和兩名女兒的相片及個人資料,其中一張經編輯的相片顯示涉案警員的兩名女兒,文字標題為“我地(哋)老豆(竇)係殺人犯”云云。
翌日,有新聞報道指黃之鋒在其Facebook專頁公開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涉嫌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當日上午11時,警方發現該帖文被移除,但已有經4,900人給予表情符號回應,以及186人留言和376人作出分享,帖文所附載的“連登”貼文亦有2,054人留言,部分留言更煽動他人對該警員兩名女兒作出性騷擾。餘下3名擬答辯人的案件,涉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網上發帖文,同樣做出與黃之鋒類似的藐視法庭行為。
法官:案情嚴重 蔑視命令須懲罰
律政司於今年5月起陸續就上述案件向高等法院申請交付程序。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承認,有關的申請本應更早提出,但強調藐視法庭屬嚴重罪行,如法庭以“嚴重拖延”為由拒批交付審判程序,必須證明繼續檢控會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或案件不可能進行公正審判。
律政司代表認為,有關的拖延事宜可在審訊中再作討論,或在判刑時反映,如法庭拒批這件有壓倒性表面證據的案件,就會向公衆發出錯誤信息,誤以為藐視法庭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後果。
法官高浩文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表示,警方於前年8月已完成大部分調查,但律政司距離最初調查該4案時分別相距20個月至28個月始提出交付程序。基於本案目前的證據有機會裁定律政司勝訴,加上本案所涉案情嚴重,法庭不可視而不見,在考慮到公眾利益和要對蔑視命令者作懲罰,他經仔細考慮後決定批出交付審判程序許可,案件有待排期審理。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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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批准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其就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抗辯一事,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開庭處理申請。多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會承擔責任,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而中央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如果有人曲解香港國安法,挑戰國安法權威,不排除需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糾正錯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決不能容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以免出現洩密以及其他損害國安法實施的風險,而高院准許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並不合邏輯,亦有違立法原意,“如果有人曲解國安法,挑戰國安法的權威,不排除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糾正錯誤。”
外國律師辯護範疇 西方亦設限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強調,黎智英案可能涉及大量的國家機密,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更要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國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都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更不要說國安案件。外國律師不僅不熟悉香港國安法條文,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衝突。在香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自然都不適宜由外國律師參與辯護。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榮譽主席吳良好表示,香港社會都希望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承擔責任。香港社會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中央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有的是辦法和制度去解決問題。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義工聯盟主席譚錦球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國安法案,為外部勢力藉此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帶來潛在風險,並不符合香港國安法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法原意。司法機關應立足維護國家總體安全觀的大局,立足維護香港司法公義大局,傾聽民意呼聲,堵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一切漏洞。
需防利益衝突 堵洩密風險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施榮懷表示,香港國安法在香港地區仍處於起步探索階段,初期的每個案件都可能影響到日後香港地區司法發展的路徑。在聆訊期間,外國律師極可能根據經驗引用一些外國案例混淆視聽,擾亂香港法律秩序,進而對香港司法未來發展有不好的引導。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九龍社團聯會會長王惠貞表示,香港國安法的訂立初衷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小心謹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批准聘用外國律師有違法律訂立初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為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清楚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同時要承擔責任。他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統出現未能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
判決若偏差 不良後果損法治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玉山表示,外國大律師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國法律體系、立法原意,容易產生錯誤的觀點,可能會令法庭對國安法判決產生偏差,導致不良後果,而相關後果未來將會由整個香港社會承擔。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徹,只參考“外國案例”而不明白國安案件的特殊性,而法院無法得悉有關的外國律師與當事人的合約條款和背後的關係,其中有可能涉及來自外國勢力的“援助”。
他指出,在審訊過程中以至判決時,一旦出現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而造成混亂的情況,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報請中央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會長姚志勝表示,國安案件或牽涉大量國家機密,由外國律師為牽涉國安案件的被告辯護,有可能招致可危害國家安全的洩密風險,有違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黎智英兩欺詐罪成 12月10日判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而違反租契,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和同案被告黃偉強原於昨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惟黎智英早前就2019年8月參加未經批准集結被判監12個月提出上訴,上訴庭將在本月28日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區院法官陳廣池表示,希望待黎智英就該宗非法集會案的上訴完結後,再處理本案判刑,遂將案定於12月10日宣判。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庭上提出3個判刑考慮,包括科技園公司的損失、“力高”或“蘋果印刷”的得益;黎智英有否違反誠信;控方可申請“取消資格令”,即取消黎智英擔任董事資格。陳官表示,根據《公司條例》第168J條,財政司可透過控方向法庭申請,取消某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法庭不能自行頒下相關命令。控方提醒,法庭可依例頒令,無須控方申請。陳官更正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168E條,若某人干犯可公訴罪行,法庭可頒發“取消資格令”,即凡任何人裁定干犯可公訴罪行,不能再干涉公司的管理或業務事宜,最長為10年。
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昨日求情時承認黎智英違約長達20年,但黎犯案不是為了“呃錢”,不涉利益,只是為了“方便安排”,故程度“不算嚴重”。
陳官質疑,“方便”已屬“無形的利益”。法官陳廣池表示,雖然本案不是國安案件,但同樣受到公眾的關注,頒下書面判刑理由、中英文版的新聞摘要都要花費時間,故最終定在12月10日判刑。
法律界:檢視法律及司法制度
“去殖”堵漏維護國安
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一旦容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國安法案件,證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視現有的法律以至整個司法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西方尤其是英美兩國的政客多次聲援觸犯香港國安法者,肆意抨擊香港法治制度,甚至有英國國會議員要求英國在香港參與司法工作的法官辭職,此種種以政治干預香港司法工作的行為愈演愈烈。為減低這些干預因素,保障參與控辯的人士不受外國政治力量影響,應由香港本土的執業大律師辯案,而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說本土的大律師無能力辯案。
譚惠珠又認為,外國判例對審判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參考價值有限,邀請外國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參與控辯工作也非必須安排,相信香港的司法人員和律師有能力處理維護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案件。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強調,允許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此案的關鍵其實已經並非是否單純外國律師的問題,而是法庭批准黎智英的理由是透過該律師Tim Owen提供有關所謂“人權”的法律知識,忽略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忽略了中央對國家安全的立法背景及其精神,這才是令公眾憂慮的地方。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容海恩指出,即使是英聯邦國家,包括澳洲、新西蘭、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地,都已經不再容許英國的大律師到當地出庭。如果香港允許海外律師代理涉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說明香港司法制度還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
她認為,律政司有必要檢視現有法律及司法制度,尤其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授權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執業的大律師來港出庭這一條可能已經不合時宜,在現在香港成熟的司法系統中,應展示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優秀的法律團隊可以獨當一面,不需要倚靠外地大律師去處理本港法律問題。
外國律師“向哪一方忠誠”難釐清
身為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應有外國法官及律師參加,否則會有利益衝突,“萬一該外國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外國律師又到底向哪一方忠誠?”
她指出,案件涉及重大複雜性,香港國安法列明若案件涉及太多境外勢力,或複雜程度超越香港司法管轄區的審理範圍,有可能須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若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在解釋及執行上有不清晰之處,最終解釋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有釋法的可能性。
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條文,不容許香港法院在審理具涉外因素案件中公開披露國家秘密,而在審理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倘法官或辯方律師擁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就有可能導致國家秘密外洩。再者,從專業操守來說,擁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的司法人員或辯方律師在處理涉外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上,會產生潛在或實際的利益或效忠不同主體的衝突。
黃之鋒起底警員未“找數” 高院批准提告
案底纍纍的攬炒政棍黃之鋒,除了涉及“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而還押候判外,兩年前還涉嫌違反高等法院禁令及法庭匿名令,在網上發帖圖文並茂起底西灣河開槍止暴警員及其家人資料。律政司早前向法庭書面申請控告黃之鋒和另外3人藐視法庭罪。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判詞表示,是案案情嚴重,涉及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問題,故批出交付審判程序許可。
據高浩文昨日頒下的判詞透露,高院於2019年10月25日頒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及故意起底警務人員。發生在2019年11月11日的西灣河警員開槍案,於2020年6月2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時,裁判官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及開槍警員與其家人,批准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披露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而上述4名答辯人涉嫌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
警方於2020年8月16日發現黃之鋒在網上帖文中,披露了西灣河開槍警員的中文全名,同時轉載連登討論區及“香港編年史”網站的帖文,包括該涉案警員與妻子和兩名女兒的相片及個人資料,其中一張經編輯的相片顯示涉案警員的兩名女兒,文字標題為“我地(哋)老豆(竇)係殺人犯”云云。
翌日,有新聞報道指黃之鋒在其Facebook專頁公開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涉嫌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當日上午11時,警方發現該帖文被移除,但已有經4,900人給予表情符號回應,以及186人留言和376人作出分享,帖文所附載的“連登”貼文亦有2,054人留言,部分留言更煽動他人對該警員兩名女兒作出性騷擾。餘下3名擬答辯人的案件,涉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在網上發帖文,同樣做出與黃之鋒類似的藐視法庭行為。
法官:案情嚴重 蔑視命令須懲罰
律政司於今年5月起陸續就上述案件向高等法院申請交付程序。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承認,有關的申請本應更早提出,但強調藐視法庭屬嚴重罪行,如法庭以“嚴重拖延”為由拒批交付審判程序,必須證明繼續檢控會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或案件不可能進行公正審判。
律政司代表認為,有關的拖延事宜可在審訊中再作討論,或在判刑時反映,如法庭拒批這件有壓倒性表面證據的案件,就會向公衆發出錯誤信息,誤以為藐視法庭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後果。
法官高浩文在昨日頒下的判詞中表示,警方於前年8月已完成大部分調查,但律政司距離最初調查該4案時分別相距20個月至28個月始提出交付程序。基於本案目前的證據有機會裁定律政司勝訴,加上本案所涉案情嚴重,法庭不可視而不見,在考慮到公眾利益和要對蔑視命令者作懲罰,他經仔細考慮後決定批出交付審判程序許可,案件有待排期審理。
來源:香港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