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就此多次上訴。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26日在社交媒體發文表示,黎智英案外籍代表律師問題不排除人大釋法解決,以下為全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觸犯國安條例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外部勢力”一案將開審。但在案件開審前,近日卻鬧出一場鬧得沸沸揚揚的法律風波。其實這場風波已經不單牽涉法律問題,而是憲制問題。
黎智英早前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4)條,向高等法院申請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執業為他出庭辯護,而此舉需要法庭批准。律政司就此表示反對,並請來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作為代表,可惜仍於上訴庭敗訴。換句話說律政司已經更換四位律師應付這場訴訟。如今來到終審庭,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作為律政司代表,終審庭已將此案排期於下星期一(11月28日)宣判。我基於好奇細閱了上訴庭頒下來的判詞(案件編號:CACV 425/2022),我認為袁國強提出的理據,值得深思及參考。
他的理據是如何?其實雙方爭辯的論點,辯方是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4)條,黎智英可申請聘用海外律師來港出庭辯護。此外,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祕密法律諮詢、 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即是被檢控人士是有權選擇其代表律師。如此一來申請外籍律師來港執業代表被告出庭辯護似乎合法,為甚麼律政司會如此堅決反對呢?但其實只要細閱袁國強給予的理據,大家便會明白律政司的反對不無道理。
袁國強表示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國是實行大陸法而非普通法的國家,這是第一點。人大常委會為甚麼會通過港區國安法? 正正因為2019年發生的“黑暴”事件,令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違反“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既然港區國安法是在大陸法制度下由中央通過的條例,假如由一個普通法的律師來港執業代表辯方出庭,那麼又是否恰當?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此舉並不恰當。 無論Tim Owen多麼擅長普通法、刑事條例也好,他始終是一名普通法律師,與國安法是兩碼子的事。加上他不是中國人,並不明白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不會像中國公民般重視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凌駕性的,假如根據普通法原則,讓Tim Owen來港執業作為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此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並不恰當,這是袁國強提出的第二點理據。
我認為袁國強提出的論點非常合理。而且我亦非常明白律政司為何要用上四名資深大狀據理力爭。因為黎智英案的判決將會成為一個先例,最終的原則就是審訊牽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非中國籍、只是純粹熟悉普通法或歐洲人權法的律師作為代表?這是極為重要的原則。假如終審法院大法官於下星期一所作出的裁決,是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以釋法解決此問題,令到日後凡是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絕不可以由不了解國家安全法及大陸法、不了解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外籍律師來港就港區國安法案件出庭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