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李家超以行政長官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身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立法原意和目的。相對本地法例,國安法有凌駕性,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等問題。為清楚明白這些問題,當然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最權威答案。特區政府在法定程序上,先讓香港法院完成有關律政司能否上訴到終審庭作出的聆訊和判決,司法和行政各司其職,符合香港的司法運作程序,沒有可詬病之處。
譚惠珠指出,國安法與基本法不同,人大常委會按憲法去解釋一部全國性法律,不是用基本法去處理行政長官的呈請,也不需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這與香港以往五次釋法情況不同。自從訂立香港國安法以來,已多次有外國、尤其是英美政客聲援觸犯香港國安法的疑犯,甚至影響被邀在香港終審法院參加審判的法官,要他們辭職。干預香港事務的危險,在如今英美對中國的敵視情況之下,會越演越烈。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問題。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外,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62條說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的,適用國安法規定。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而有關權力應該審慎地行使。他認為,釋法無可避免會引起對香港法制的討論和批評,但香港國安法是相對較新的法例,希望未來如果香港國安法尚有不明確之處,可由香港法院釐清。
杜淦堃指,今次是香港國安法首次釋法,回歸以來亦只是釋法五次,不認同釋法變得常態化,又指今次釋法都是按現行機制處理,不認同會損害司法獨立。杜淦堃強調,香港有足夠法律人才處理案件審訊,不認同事件會影響被告聘請律師的權利,認為大家焦點應放在被告有否足夠保障,但他相信法庭可給被告有公平審訊機會。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行政會議成員陳清霞表示,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進行釋法,既需要又必要,予以堅決支持。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建議釋法是行使法定職權,防範、化解威脅國家安全風險隱患的有力舉措,得到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也得到香港社會各界的普遍支持。相信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權威性解釋,更好地排除干擾、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更好地維護香港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更好地推進“一國兩制”香港成功實踐。
香港執業大律師,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國家安全在各級法院須有前設,亦是第一位,“因其涉及國家尊嚴,讓大家知道底線在哪裡”。她指,今次律政司提出意見是合理合法,本港容許外國大律師在本港專項執法會帶來國安風險,亦可說是國家安全漏洞。
她認為,特區政府應針對漏洞加快修改法例,她亦贊成由人大釋法。她指,如在香港政府或律政司的層面未能做到,這便是時候由人大釋法去解釋,對國安案件處理,應否只由本港大律師或中國籍人士處理較合適。對於本港容許請外國律師專項執法的慣例,容海恩認為,這慣例不適用於國安案件,因涉及國安案件性質特別,亦受到公眾關注,法庭不能墨守成規。她又指,這次法庭太鬆容、不嚴謹,忽視了事件的嚴重性。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勇表示絕對讚同和支持,國家安全不容疏漏,對於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反中亂港之人,更是要加倍小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55條,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可報中央人民政府,並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構審理。若是有了黎智英聘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大律師為其辯護這一先例,未來在處理相關國安法案件時恐後患無窮,因此必須立即促請人大釋法,中央不會坐視不理,必要時必須出手,維護國家安全,刻不容緩!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岛各界联合會會長蔡毅表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事關國家安全,按照國際慣例,此類案件只會允許本國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讓海外律師參與其中,即使簽署保密協議,在其離港之後,難免保證他不會洩露國家機密,其潛在風險很大,不可不防。此先例一開,後患無窮。而且,香港國安法訂立的來龍去脈、立法原意、立法邏輯等,國外律師未必如香港本地律師了解,容易就條文而條文,從而出現偏差。
蔡毅表示,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政府及時提交報告並提出有關建議,充分體現出作為香港特區“當家人”和“第一責任人”的擔當。他這一擔當作為,不僅十分及時、十分必要,也得到了香港社會各界的全力支持。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並沒有就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員和辯護律師的國藉作出明文規定,並不等於該等人員有絕對權參與和處理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在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五條,為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線,有需要時為香港特區處理和解決一些香港特區自身解決不了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
基於上述個人的法理意見,本人認為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是更好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依憲依法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和大律師,是符合具體情況而採取的必須舉措,更好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何建宗表示,這次迅速行動并提交報告,既回應中央政府的要求,也及時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就香港國安法進行釋法,值得肯定。香港國安法是一部中國法律,跟其他香港法律有本質上的區別。全國人大常委是唯一的解釋主體。眾所周知,黎智英案廣受香港各界和國際關注,審理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影響深遠,并可能構成先例。如果任由在港沒有執業資格,香港無從管轄的海外律師參與此案,將出現明顯的國家安全漏洞。我們期待,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積極主動規劃各項工作,發揮“敢于鬥爭,善于鬥爭”的精神,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上,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上,作出新的貢獻。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特區政府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表示,按香港國安法各級各類機構都有維護國安的責任,而且應該是自覺的,主動的。在此案中,司法機構明顯失職,一件涉及勾結英美外國勢力的案件,竟然可以容許英國御用大狀,一位純正的英國律師介入,這中間的荒謬之處,不言而喻。此案茲事體大,涉及洩露我國國家機密,筆者相信中央不會聽之任之,坐視不理。尚幸中央人民政府在制訂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時,都注意到特殊情況,並制訂了合適的條文。由全國人大釋法到把案件交回內地法庭審判等,可謂“工具箱內一應俱全”。作為愛國港人,再一次對終審法院的判決表示十分失望,並對中央會採取的手法,拭目以待。
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龔靜儀表示,如今,由於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否決,故針對辯方聘用英國外援的上訴途徑已經到了盡頭。 然而,國家安全永遠是具有至高無上的重要性,香港特區政府決不能“坐以待斃”, 而必須繼續透過任何合法的途徑, 嘗試去將事情解決。行政長官這次提出“人大釋法”請求,此舉絕非輸打贏要,正如李家超在記招會表示,他尊重法院裁決。 客觀而論,人大常委會的確對香港國安法擁有解釋權, 尋求“人大釋法”去解決這事件,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憲的。
中國僑聯委員、安徽省政協委員吳志斌表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毋庸置疑的,法治環境亦是成熟且有序。雖然司法獨立和法治環境有序會被別有用心之人拿來打“香港牌”,但事實上香港的法治環境沒有變化也不會變化。
“殷鑒不遠,在夏後之世”。黎智英想借助外國大狀來“翻身”,進而與西方勢力做到“暗渡陳倉”,可惜也不過是獻祭了自己最後一點“剩餘價值”,為外部反華勢力甘作“刀俎魚肉”。
雖然終審法院拒絕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但不代表黎智英能借用洋律師替其翻身,因為打掃自己屋子的垃圾,還是得靠自己動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