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支持行政長官履行憲制責任,就香港國安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尊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和大律師。
本人支持行政長官依憲依法,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根據憲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包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和解釋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須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及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及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地位高於香港特區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是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區憲制秩序,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堅實的憲制和法律基礎。
香港國安法彰顯“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的活動,又體現在“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方針政策。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設計是內地和香港都須按香港國安法處理有關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並按每宗國安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香港特區管轄便採用香港普通法的程序法律,依法內地管轄便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即是一套實體法律,兩種不同的程序法律。
本人認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三條並沒有就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司法人員和辯護律師的國藉作出明文規定,並不等於該等人員有絕對權參與和處理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在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三條以及第六十五條,為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守住底線,有需要時為香港特區處理和解決一些香港特區自身解決不了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
基於上述個人的法理意見,本人認為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是更好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依憲依法維護香港司法獨立和尊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本地律師和大律師,是符合具體情況而採取的必須舉措,更好落實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作者係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