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英鵬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但仍有些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未能很好地與香港國安法配套使用,影響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落實,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進行調整。目前香港的法律制度允許外國大律師以“專案認許”機制來港執業,由於外國律師並不是在香港註冊的律師,即使他們當地也有保密等行業操守要求,但實際上很難受到香港專業團體和執法機構的監管,事後再去異國他鄉進行追責更加不可能,這也給外國勢力影響、干預特區重大國安案件的審理留下缺口,因此有必要對這些法律漏洞及時進行填補。
行政長官本次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合法、正當且必要,不會影響香港的法治,反而可以完善香港的法制,為香港的法治奠定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
首先,行政長官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香港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第11條規定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因此行政長官有責任通過包括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在內的各種法律機制去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
第二,全國人大解釋香港國安法是有堅實法律基礎的法定機制。根據憲法第57條和第58條,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第67條、立法法第45條和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的法律。過往涉及香港社會的重大法律問題時,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都曾主動提請全國人大釋法,因此全國人大釋法已是成熟且有效的法律機制,已經成為香港法律制度和實踐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最後,全國人大釋法完善特區法制,有利香港法治。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在本質上是一種立法行為,全國人大釋法可以在短時間內有效填補法律漏洞,進一步釐清法律規則,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並不會影響法治,而是為香港的法治奠定更加堅實的制度基礎。
(作者係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大律師,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