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景和
黎智英被控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港區國安法,而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實在於理不合,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發出公函給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要求其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提交報告。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安全,保持普通法制度,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必要之舉。故此筆者非常支持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和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依法採取措施,去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及一切有關違法的行動。
今次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或其他有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上述的問題。筆者認為人大釋法完全不會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反而會使香港特區法律體系和保持普通法制度更加完善。要長遠解決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潛在問題,深信在鞏固及維護兩方面來說,現在的確是最好的時機,筆者對此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
(作者係民建聯執行委員會委員,民建聯工商專業委員會工程小組總召集人,香港廣西賀州市同鄉聯誼會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