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娟
黎智英案有關聘請外籍大律師事件,香港終審法院星期一(11月28日)否決律政司上訴申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提請釋法,要求解釋是否允許海外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法案件。星期二(11月29日)行政長官李家超說,如果中央接受他的建議,有待人大釋法後,再審理黎智英案,這是最適合的做法。
筆者指出,黎智英案香港司法機關的有關裁決,給國家安全埋下了巨大風險隱患,必須要足夠重視,落實香港國安法不容打折扣。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該法具有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權威性。不能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要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憲制地位,必須明白認識全國人大的司法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權威。
2019年“修例風波”給香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令香港美麗的“東方之珠”陷入了動亂的深淵。而黎智英正是這場動亂“港版顏色革命”的主要推手和金主,令香港這個美麗國際大都市,受到嚴重的“外傷和內傷”。
筆者認為,黎屬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不符合香港公眾利益,若任由沒有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相關案件,可能為外國插手干預開了方便之門,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挑戰。
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黎智英案有外國律師參與違反了立法原意,如果當前情況無法改變,那麼除了請人大釋法外“別無選擇”,支持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國安委主席李家超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作者係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廣西自治區政協常委,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