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芙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件中,聘請海外大律師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精神,律政司雖然再三反對,但終審法院依然否決律政司上訴申請,特首李家超已向中央提交報告並提請釋法,這完全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就是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欠缺香港國安法的專業知識,自然也難以有效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因此並不具備聘請價值。香港國安法訂明人大有權釋法,所以黎智英的權利沒有受損,完全公平合理。
終審法院的判決雖然認同律政司提出外籍律師不適宜參與涉及國安法案件審訊的新理據正確,只是因為程序問題不能被接受,但顯然其結果就是沒有維護好國家安全,既然在香港的層面無法糾偏,唯有中央直接出手。判決顯示,當前的法律有欠完備之處,被一些人鑽了空子,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是否可否以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作出決定和解釋,是完善國安法條文、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
(作者係葵青區區議員、全國青聯委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