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底如何處理這種漏洞?在普通法中,法院可以採用“補救解釋”來“讀入”能夠正確反映立法意圖的立法用語,以補救起草中的漏洞。 “讀入”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原則,通常用於填補被疏忽而省略的成文法條文,法院為法律條文添加足夠的字詞來反映立法的真實意圖。(詳見Schachter v Canada案(1992 年))。
遺漏讀入原則在 Jones v Wrotham Park Estates (1980) 一案中成形,並在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一案中得到進一步確認:如果法院對以下的三件事充分肯定,則允許“遺漏讀入” - (1) 有關法律的預期目的;(2) 起草時無意中忽略而未能實現該目的; (3) 假設議會發現遺漏而填補的實質內容,儘管不一定使用相同措辭。
在 R v Humber Bridge Board (2004) 一案中,Humber Bridge Board 根據1971年的 Humber Bridge 法案授權管理通行費,對車輛類別收取不同的費用。收取通行費必須由英國交通部長授權,用法定命令形式發布。大型巴士包含在1979-80年和1989年的法定命令中,但1997年的法定命令中就把它遺漏了。證據顯示,交通部長其實接受了交通督察的報告,該報告建議對大型巴士徵收 9。20 英鎊的通行費。英國上訴庭裁定,1997 年的法定命令遺漏了大型巴士實屬荒謬;交通督察報告是把大型公共巴士包括在內的有力證據;1997 年的法定命令應被讀入為包括大型巴士的通行費。
香港終審法院HKSAR v Lam Kwong Wai (2006) 一案中,梅司賢勳爵呼應“遺漏讀入”原則:
法律到底如何處理這種漏洞?在普通法中,法院可以採用“補救解釋”來“讀入”能夠正確反映立法意圖的立法用語,以補救起草中的漏洞。 “讀入”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原則,通常用於填補被疏忽而省略的成文法條文,法院為法律條文添加足夠的字詞來反映立法的真實意圖。(詳見Schachter v Canada案(1992 年))。
遺漏讀入原則在 Jones v Wrotham Park Estates (1980) 一案中成形,並在 Inco Europe v First Choice Distribution (2000) 一案中得到進一步確認:如果法院對以下的三件事充分肯定,則允許“遺漏讀入” - (1) 有關法律的預期目的;(2) 起草時無意中忽略而未能實現該目的; (3) 假設議會發現遺漏而填補的實質內容,儘管不一定使用相同措辭。
在 R v Humber Bridge Board (2004) 一案中,Humber Bridge Board 根據1971年的 Humber Bridge 法案授權管理通行費,對車輛類別收取不同的費用。收取通行費必須由英國交通部長授權,用法定命令形式發布。大型巴士包含在1979-80年和1989年的法定命令中,但1997年的法定命令中就把它遺漏了。證據顯示,交通部長其實接受了交通督察的報告,該報告建議對大型巴士徵收 9。20 英鎊的通行費。英國上訴庭裁定,1997 年的法定命令遺漏了大型巴士實屬荒謬;交通督察報告是把大型公共巴士包括在內的有力證據;1997 年的法定命令應被讀入為包括大型巴士的通行費。
香港終審法院HKSAR v Lam Kwong Wai (2006) 一案中,梅司賢勳爵呼應“遺漏讀入”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