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立威
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就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希望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將釋法列入議程,會盡快就釋法下決定。香港國安法關乎國家安全,筆者十分支持行政長官提請人大釋法,確保國安法不要開壞先例,能夠完整、準確實施。

人大釋法符合法治精神,過去多年來亦早有先例。香港回歸以來曾經歷五次人大釋法,其中包括港人內地子女居留權問題、普選問題、特首任期問題、外交豁免權問題及立法會宣誓問題。這些問題都有其嚴重性,但都僅屬基本法及本地事權問題,和本次涉及國家安全相比,不能相提並論。“一國兩制”保障香港在回歸後仍能繼續保有自己的司法制度,施行普通法,保持國際地位。惟當問題涉及國家層面,特別是本次涉及國家安全層面的議題,本地法院未能自行處理,便需提請人大釋法。過去的經驗證明了釋法有其法理基礎,符合法治精神。
本次行政長官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同樣合法合理。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涉及國家安全問題。黎智英多年來作為西方國家在港的代言人,被控包括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事項。此類國安法案件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機密,由海外律師插手可能會讓其他國家接觸到相關機密資訊,間接令國家安全再次面臨威脅,安排絕不恰當。
早前,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上訴許可申請,其實只屬技術問題。終審法院的書面判辭指出,律政司提出的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惟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故才決定不批出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由於技術問題,令國家安全出現漏洞,情況極不理想。
行政長官李家超作為國安委主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就香港國安法相關議題進行釋法,是負責任、履行職責的表現。香港國安法亦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根據本法的立法會原意和整體設計,就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因此,筆者期望人大常委會能夠撥亂反正,早日進行釋法,糾正問題,確保國安法不要開壞先例,維護國家安全,讓正義得以伸張。
(作者係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南區建設力量召集人,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