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廣大市民及政府一直非常關注有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違香港國安法,並獲法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代表其出庭辯護一事。隨著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期間聽取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的委託關於提請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表示有關香港國安法釋法已經正式進入會議議程。
本人作為早年研究香港基本法的北京大學法律學畢業生,及「大灣區紅鳥企業家聯盟首席創會主席」,非常認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李家超引用基本法第 48 (2)條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的職權,直接提請人大釋法。這是履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本身應有的職責,做法既合法又合理。此外,香港國安法第3條也具體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還有香港國安法第8條亦清楚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再而,香港國安法第65條也清楚說明,有關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這次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聘任在港沒有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作進一步釐清及解釋,是有法可依的做法。
大家需要知道,香港的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實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香港特區國安法中規定香港司法機構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但令很多人不明白香港特區法院何以批准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人可以聘請非在香港合法執業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更令人摸不著頭腦的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還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繼續容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涉國安案件辯護,這樣除了違背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性,亦完全無視國安法本質的凌駕性和領導性。
我們也必須注意這案件並非一般的,而是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刑事罪行,如果讓非在香港有合法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其中,意味著是香港自己打開門讓外部勢力對香港事務進行干預,這更可能令外部勢力在過程中有機會取得可能危害國家主權的機密資料,這是一個非常嚴重而必須避免的情況。
根據國家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源自憲法第67條(4 ) 條及基本法第 158(1)條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這次直接提請人大釋法,可以幫助釐清立法原意並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這也是落實二十大報告所提出的「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要求的應該做的事,更是堅定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法治憲制責任和必守底線,也是香港繁榮穩定的保障。我們必須全力支持並堅守這個底線!
(作者為大灣區紅鳥企業家聯盟首席創會主席、大灣區港澳人才協會高等教育發展委員會主席,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