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既维護國家安全,又兼容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
本人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並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立法機關訂立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地位及效力高於本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 行使管轄權和按照香港普通法的程序執行香港國安法過程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解釋有關條文,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是合憲、合法、必要和正當的。
是次釋法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法定職責和特殊地位,為確保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有關條文提供了清晰指引,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趨完善,在“一國兩制”下彰顯憲法權威、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增加了香港國安法執行的穩定性,證明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次釋法釐清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或者有關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各自履行和發揮法定職能。
是次釋法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發展利益,兼容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亦無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所訂的香港特區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是次釋法增加了在香港執行香港國安法的穩定性,香港法院處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案件需遵從的原則,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依憲依法鞏固穩定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建設,為香港發展帶來積極正面影響。
(作者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和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