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鈴
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就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對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應行政長官建議所作提請,對國安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釐清立法原意,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必要之舉,是落實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是依法治港的具體體現,正當、必要、 及時、合法。根據國家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香港國安法的唯一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人大常委會此次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要點包括:一是明確特區國安委承擔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責任,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二是明確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到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三是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有關行為。如特區法院沒有就此問題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特區國安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由此看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進一步明確了特區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職責。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中央透過香港國安法授權特區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其在香港特區具有特殊的地位。
社會上有部分人士對人大釋法“侵害香港司法獨立”提出質疑,可事實證明,自回歸從來,過去五次釋法都是對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解釋和補充,釐清了法律爭議,完善了香港法律制度,更有效維護了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穩定的法治環境。此次對香港國安法的解釋也是如此。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並沒有針對法院判決,也不是取代或否定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更不影響外籍律師依法執業。在香港的司法案件中,國安案件只佔極小比例。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作為連接中國與世界的重要橋樑,作為最開放、最自由的經濟體,其法律服務和司法實踐非常豐富,海外律師參與特區一般民事、刑事法律服務的空間十分廣闊。
中央始終重視並維護香港法治,此次釋法一方面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及時回應特區政府請求,明確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妥善解決有關香港國安法案件處理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對確保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另一方面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透過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形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對促進香港法治的發展具有重大長遠意義。
人大釋法正本清源,國家安全不容踐踏,只有牢固國家安全根基,才能保持政治社會大局穩定,為香港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良好營商環境,鞏固提升獨特優勢,實現更快更好的發展創造條件。我們相信香港獨特優勢無可取代,未來發展前景一片光明。希望特區政府根據釋法精神,盡快修訂有關本地立法,排除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相信在中央支持下,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將進一步完善,香港法治健康必將進一步發展,“一國兩制”必定行穩致遠。
(作者係香港島婦女聯會主席、港區湖北政協委員、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副理事長、香港選舉委員會基層社團選委,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