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霍啟剛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本人對此表示支持!
法治重來都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保持香港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到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就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體現了依法行事的精神,也是完善香港法律體系的舉動,完全沒有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絕對具有正當性。
事實上,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它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讓“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的根本宗旨。香港國安法具有憲制地位,不能簡單套用一般原則、行政程序和習慣來約束其執行。因此,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效把有關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堵塞,確認了關乎國家安全的安全的案件處理手法和程序,包括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確保往後能正確實踐,故釋法具有必要性。
今次黎智英案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如讓其聘請外國律師進行辯護,將可能使外部勢力有機可乘獲取可能危害國家主權的機密資料,甚至以法律手段保護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因此,有關案件必須按照程序,先向行政長官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
自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合共作出了六次釋法決定,每一次都有重要意義,能有效平息社會對條文的爭議,保持社會穩定。今次的釋法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也破除了外部勢力對香港法治的抹黑,讓香港保持繁榮安定,意義重大。
(作者係第14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