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30 日,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就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因應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一案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事宜,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充分解釋。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充分闡明。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堅定支持有關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釋法。是次釋法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透過釋法規範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形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對促進香港法治的發展具有重大長遠意義。
因此,全國人大常委進行釋法一定是為了保障重大公眾利益,同時讓社會各界重回正軌集中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鞏固提升獨特優勢,推動香港發展向前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