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立威
本人全力支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及47條文作出解釋,再一次明確向公眾說明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掃除爭議與分歧,免去有心人的歪心思,堅定不移維護“一國兩制”,推動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漢·劉向《說苑.談叢》:“江河大潰從蟻穴,山以小陁而大崩。”說明如不及時在小漏洞時補救,在將來可能釀成大禍。香港回歸以來,每當因理解基本法相關條文產生爭議時,都會由人大釋法明確本質,解決因爭議而在社會上帶來的分歧與敵對,維護了香港一直以來由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亦穩定了香港的法治環境有利香港經濟長期發展。
是次釋法源於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安法一案,特區政希望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法案件。雖然之前有一些另有用心的人士就是次釋法提出“侵害香港司法獨立”的質疑,但要留意的是此次釋法沒有針對法院的判決,更不是取代或否決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根本不影響外籍律師依法執業,可見中央何其重視及維護香港法治,由始至終都支持香港保留和發展普通法制度。
最後,是次釋法賦予“權、能、責”的制度性安排可說是進一步提升及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明確規範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明確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可見中央對香港有多高的信任度,而當中亦體現了貫徹中央全面管治權與尊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高度統一,有利於維護行政主導,提供了更為堅實的制度以保障完整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
(作者係第十四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南區建設力量召集人,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