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譚鎮國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原意,完善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明確了行政長官和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地位和責任,規範了審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司法程序,對香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有重要意義。
此次釋法緣起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他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作抗辯。筆者認為,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特別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無論案情一開始是否涉及國家機密,都不適合讓海外律師參與,在審理過程中,可能隨時發現有關證據涉及國家機密,屆時海外律師已參與,有一定的風險,也會引起社會對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的擔憂。
香港國安法作為一部比較新的全國性法律,在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爭議和分歧非常正常,國家安全事關重大,為消除香港國安法實踐過程中遇到的疑慮,人大常委會行使憲制權力對當中的模糊之處作出解釋,提供權威法律依據,合憲合法合情合理。此次釋法,並非對個案的處理,而是闡明法律程序,為香港的司法實踐提供更權威明晰的指引。
“一國兩制”的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此次釋法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推動“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作者係全國青聯委員、新界社團聯會常務副理事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