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莉
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年來,中央始終堅定不移、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並於二十大進一步確定「一國兩制」必須長期堅持的重大論述,這深刻體現中央不僅歷史性地開創「一國兩制」事業,亦矢志不渝地持續發展及捍衛著「一國兩制」實踐。「人大釋法」既是中央堅持依法治港,維護特區憲制秩序,完善同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實施相關制度機制的重大決策。十二月三十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是次釋法依據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規定行使解釋權,具有充分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既有效解決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亦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有力穩固香港法治,彰顯中央依法治港的重要精神。
人大釋法為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提供明確法律依據。《香港國安法》的頒布實施,一舉扭轉香港亂局,實現重大轉折,是護佑香港特區安全、安定、安寧之法。蓋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而有效施行法律,就要解釋法律的各種爭議和問題,為正確運用法律提供根本遵循。近期涉及特區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問題、特區法院審理國安案件的認定問題以及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的認定問題亟需得到明晰解釋,以便解決重大法律爭議,築牢特區國家安全屏障。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行使解釋權,釐清國安立法原意,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為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處理國安案件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及合法性。
是次釋法不僅無損香港特區現有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亦對鞏固特區憲制秩序,保障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意義重大。釋法第一條明確特區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職責,釐清了特區法律框架下如何判定國家安全問題的重大爭議。二是明確特區法院審理國安案件的相關認定問題,該解釋可參照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比對,並無增加行政長官權力。三是明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法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該解釋在排除危害國家安全重大隱患與威脅的同時,將涉及面僅限於不具有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並不影響外籍律師依法在港執業。綜上所述,是次釋法釐清立法原意,解釋法律條文,沒有針對法院判決,並不否定或取代香港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專案許可制度,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是依法治港的具體體現。
回歸二十五年來,人大釋法一直為香港息紛止爭,解決重大問題發揮了關鍵作用,是鞏固特區憲制秩序,築牢「一國兩制」根基的定海神針。筆者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傳遞人大釋法的正確認識,堅決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全力支持特區國安委各項工作,為香港繁榮穩定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貢獻力量。
(作者係第14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當選人、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