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容海恩
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國安法賦予的權力,對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條文進行解釋,以回應被控干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他辯護的做法,我對此表示十分歡迎,因社會各界均擔心聘用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會涉露機密,是次釋法不但能為國家安全提供安全網,亦反映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進一步明確國安委在解決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職責,不但對社會發展帶來積極影響,更是駁斥了西方的污衊攻擊。
是次釋法具有必要性、正當性和合法性,於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在選擇律師和法院審訊兩個層面均提供了安全網。就選擇律師方面,若當事人聘用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則需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事實上任由海外律師處理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明顯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亦無法確保海外律師不受外國勢力施壓和操控。因此,在律師選擇方面加設門檻是絕對合適,確保參與的律師有認可資格,亦是保障國家安全的第一個安全網。
此外,因疫情封關三年促使跨境家庭面對不同的難題,而特區政府近日成功為港人爭取到有序通關,對不少跨境家庭而言是莫大喜訊,我十分支持。我感謝中央政府對港人的關懷,相信除了不少家庭將得以團聚,商務及經濟活動亦能逐步復蘇,推動香港逐步復常。
(作者係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