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2月30日回應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提出的請求,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審訊,對《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進行釋法。這是國安法自2020年6月生效以來,人大常委會首次引用第65條,對國安法行使釋法權。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原訴法院允許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辯護,未有顧及當中的國安風險,人大常委會因此有必要為此釋法。雖然《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列明,在符合公眾利益、且本地律師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的情況下,法庭可允許具專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審訊,但允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審訊可能會引致國安風險, 因此需要作出不同的考量。
《港區國安法》第63條列明,「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本地律師違反這項保密規例,特區當局可對其法辦,但要起訴或處分一名身處英國的律師,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若果有人認為英國律師違反這項保密規例,當地的專業機構會對其作出紀律處分,這無疑是天方夜譚。英國法律界和政界普遍敵視《港區國安法》,不但不會懲處違反這項保密規定的本國律師,反而會大力褒揚這種行為。
在2020年6月,時任英國副首相的藍韜文聲稱:《港區國安法》違反《基本法》第23條、有違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承諾的責任。他在2021年2月更出言詆譭英國大律師佩里, 質疑後者「昧著良心」依據國安法檢控黎智英非法集結。
事實上,黎智英的非法集結案與國安法沾不上邊,但佩里仍在政治壓力下被迫退出審訊。此事顯示反華勢力敵視香港的法律制度,一有機會就出手搞破壞。英國保守黨國會議員董勤達率先於2019年11月提出要重新審視應否委派英籍法官來港任職於終審法院,還參與創辦專門從事反華工作的「中國研究小組」。他在2021年因為詆譭中國違反人權受到中國制裁。
董勤達如今擔任英國安全事務國務大臣,意味着他有更大的能耐在英國政壇宣揚其反華政治觀點,並左右英國安全部門的運作。
因此,倘若英國安全部門要求參與香港國安審訊的英國律師披露涉及中國國安的機密資訊,當事人將會陷於兩難。若果他不順從當局的要求,可能會被抺黑成「不愛國」,因此海外律師參與處理香港國安案件很可能會存在利益衝突。佩里那樣傑出的律師也受到威逼,證明英國當局為求政治目的不惜一切。
警隊國安處在本地和海外的調查手法必須保密,因為這是西方情報部門﹙尤其是英國情報局和美國中央情報局﹚感興趣的一環。正因如此,《港區國安法》第41條有相關規定,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
像本地律師一樣,海外律師在出庭之前需要盡早獲取證供和相關文件作事前準備。這些證物若果內含國家機密,被送到英國後極有可能會落入當地情報機構的手中。
由此可見,聘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審訊有可能會危害國安。聘用駐港的外籍律師則不同,因為若果他們違反國安法的保密規定,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容易得多。
因此,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沒有明確禁止外籍律師參與國安審訊,而是指出香港國安委有權力自行作決定。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第47條作出解釋,指出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並確認這項條款應用於聘用海外律師的問題。
換言之,原訟法庭若果有意批准國安被告聘用海外律師,必須向香港國安委主席,即現任行政長官申請許可。除非法院獲特首簽發許可證明書,否則法院不得允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審訊。行政長官在作出決定前需要充分考慮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會否對國安構成威脅。
若果法院沒有取得特首證明書,案件將會由特首領導的香港國安委依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作定奪。國安委將得從維護國安的角度考慮是否容許黎智英聘用外籍辯護律師。曾經有人擔心香港會全面禁止外國律師參與國安審訊,現在他們可以釋然了。在香港生活和工作的外籍律師仍可以處理國安案件,而身居海外的律師,若果案件不涉及已知的風險,經國安委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後,也有機會獲准處理國安案件。此外,是次人大釋法的應用範圍只限於國安審訊,對其他刑事訴訟不會有影響,意味着若果符合公眾利益,海外律師仍會獲接納。
雖然《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為其答辯,人大的釋法內容沒有抵觸這項條文。選擇律師的權利只適用於在港執業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憲法並沒有賦予答辯人從海外聘用律師的權利。
必須強調的是,行政長官限制海外律師參與某些特定的國安案件,並不背離國際慣例。在普通法地區之中,香港是極少數允許海外律師參與本地審訊的司法管轄區之一,其他司法管轄區大多只接納本地律師。英國、美國和澳洲等主要司法管轄區通常不會授權海外律師出席當地的刑事訴訟,更遑論參與其國安審訊。
人大釋法後,特區的《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需要作出相應修訂,以規定在沒有獲得行政長官授權的情況下,法庭不能接納國安犯人聘用海外大律師的申請。倘若國安委的風險評估顯示無法消除海外律師對國安構成的潛在威脅,最終可能要修例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審訊。
聘用海外律師的爭議以合理、顧全本地輿情的方式解決,顯示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釋法權上非常克制,釋法為香港社會指明了方向,令各方知進退。問題的解決辦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讓每一位珍視法治的人感到寬慰。
(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