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其中提到“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這次釋法進一步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職責,更詳細地向香港社會闡明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為未來發生類似問題提供了解決的機制。可以說,本次釋法符合國家利益、符合香港利益以及符合法治的精神。
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譚耀宗
釋法維護了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社會的穩定
針對本次釋法,國際上一些西方反華勢力不遺餘力地進行抹黑,而這恰恰證明了本次釋法的重要性。2019年的“修例風波”暴露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漏洞,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為了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清晰,就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在這個背景下,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個案件社會高度關注,而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件,在原則上是否抵觸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同樣引起社會極大爭議。
海外律師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中,必然會接觸到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的資料,在海外律師離開香港後,便難以受到香港法律的約束,必然會對國家安全產生威脅。因此本次人大釋法有助於釐清哪些法律人員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防範任何潛在的風險,同時也釋除了社會對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及擔憂,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
釋法令香港國安法更具有權威性
香港社會有部分人士一直對釋法有著偏見或者疑慮,有人擔心頻繁釋法,會否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也有人擔心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就進行釋法,會否影響其權威性?我認為香港社會對這些問題可以不必過於擔心。香港國安法在制定的過程中已經多方諮詢意見,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然而,所有的法律都要與時俱進,不斷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完善,所以會需要釋法,這是正常的。
對於本次釋法,香港法律界亦有共識。大律師公會在釋法前已發表聲明,認為香港國安法第65條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釋法權,本次是用現有機制去處理,不認為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我們應該看到,無論是香港基本法還是香港國安法,都清楚講明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當香港法院按其司法程序未足以解決問題的時候,人大常委會適時進行立法解釋,這反映的是“一國兩制”設有解決機制,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我們也必須要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出發點是幫助香港解決一些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過去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條文作出的解釋已經充分證明這一點。
新時代下兩地司法制度需增加相互了解
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所以未來在落實香港國安法方面,我認為特區政府以及司法機構都需要不斷努力。香港的普通法制度運作上有其獨特性,和內地的法律體制不同,在落實香港國安法過程中倘若出現一些問題,不足為奇。我希望,香港的司法機構將來可以加強和內地相關部門的交流,甚至可以派司法人員到內地進行培訓,定期開展兩地司法人員的交流活動,這有助於理順因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而產生的誤解。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香港過往的經歷令我們清楚,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香港安全,沒有香港安全就沒有市民的安居樂業。相信在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香港特區管治團隊定能依法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維護好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障香港市民來之不易的穩定生活。我期望香港社會各界一起,共同支持人大常委會釋法決定,共同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為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3年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