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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為便利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從事科研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註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註,6類人才包括:傑出人才,即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科研人才,即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文教人才,即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衛健人才,即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法律人才,即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其他人才,即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上述6類內地人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單獨或者同時申請辦理赴香港人才簽註和赴澳門人才簽註。傑出人才可以由本人向粵港澳大灣區任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其他5類人才應由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人才簽註的申請材料和申辦手續,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網站或者12367服務平台查詢。
三、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依法審批,傑出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註,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註,法律、其他類人才可以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註。人才簽註持有人可以在簽註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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