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文件,建議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行政長官會在證明書認定兩項事宜,包括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修例是為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對香港國安法解釋的精神。

文件提到,如法院收到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鑑於國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駕性,若某人就涉及國安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則認許該人 為大律師屬原則上錯誤。
政府指出,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有關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情況下 )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法院應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職責,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