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包括引入由行政長官決定的甄別和認定程序,亦會有覆核機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法院司法權沒影響,亦不設追溯。
林定國表示,特首在審批申請過程,不排除會諮詢國安委或其他人士,律政司長亦有責任按需要提供法律意見。他指,行政長官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是否批准海外律師參與,享有最終決定權,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訴訟,包括司法覆核。
林定國又說,國家安全如同國防、外交,均屬中央事權,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由他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不過他強調,修例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
選委會界別議員謝偉俊表示,今次修例設置“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等多重關卡,質疑機制“密不透風”、“完全違反法治精神和原則”,建議只規管刑事性質的國安案件。
林定國反駁指,規限範圍太狹窄可能會走漏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涉及挑戰行政機關因維護國安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認為特首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及普通法優勢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律師會早前指出,行政長官為同一事情作出兩次裁定的做法,程序重複亦不符成本效益。林定國認為,安排可防止濫用,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各方及行政長官的寶貴時間和資源的申請。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非“做騷”,“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與全世界看齊的做法,亦能夠避免外界在特首每次拒絕批出證明書後,批評香港沒有法治、司法獨立的情況,一勞永逸。
林定國回應指,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必須滿足嚴謹條件。他又說,“逐案處理”更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亦保留彈性,對現行專案申請制度的影響減至最低,維持本港普通法制度的基本優勢,又指“一刀切”並非口講般容易,單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就需要討論。
律政司早前提交文件,建議採用“逐案處理”的方式,並分兩階段審批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申請人須先在“申請前甄別程序”,向律政司解釋理據並獲行政長官批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其後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後,才可批准海外律師參與。另外亦增設“覆核機制”,若情況有變,例如出現新證據,法院必須主動或應律政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覆核,期間須擱置所有法律程序。
來源:橙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