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曼琪

2023年3月17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筆者認為是次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範圍是依憲依法,所依之法包括全國性法律和香港本地法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第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爲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筆者支持政府是次修例建議,並作出意見和建議如下:
1. 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但在考慮維護國家安全後亦有需要確保香港普通法在“一國兩制”下及國際上的發展,故支持香港繼續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不涉國安風險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同時,建議律政司為香港本地法律執業者和法律人才提供培訓,幫助他們更加提升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筆者建議提高海外律師參與香港非涉國安因素的民商事訴訟的認許門檻;
2. 修例是應對潛在的國安風險作出防範。香港准許採用專案認許的方式,公眾利益亦必然包含國家安全。刑事案件較易判斷是否為國安案件,民事案件則不然。為令法律執業者更易於判斷其處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是否涉及潛在或實際國安風險,建議新修訂的條例必須有清晰易明的原則和指引;
3. 針對專案認許申請經批准後發現有關案件突然出現潛在國安風險,為全方面防範和減低上述情況帶來的國安風險,筆者認為新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必須明確修例原意,訂明條例基本原則、涵蓋範圍及兜底條款,亦要檢視修訂其他相關本地法例和完善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 修訂入境條例。例如在海外律師工作證的申請上,應向申請人明確該工作證只能用於處理不涉國安風險的案件,同時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若案件一旦涉及國安風險,需自發申報及工作證即時無效、交還案件資料、保證不會以任何形式保留案件資料,並需保密,最大程度避免申請人返回海外後案件資料涉國安風險外洩的風險;
(2) 修訂檢控守則,律政司為檢控人員制定公開及清晰的指引,以便檢控人員更準確判斷案件,公眾更清晰了解律政司處理判斷潛在國安風險案件的原則。
(作者係立法會議員,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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