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就律政司講的專案認許機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長提到香港不採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處理。我認為這個建議是非常開放的。律政司解釋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沒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專案認許機制。那麽英美等國家有沒有這種專案認許機制,讓在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稱這種專案認許機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許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機制。
第一,就律政司講的專案認許機制 (ad hoc admission),司長提到香港不採用“一刀切”禁止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是逐案(case-by-case)處理。我認為這個建議是非常開放的。律政司解釋大部分的司法管轄區沒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的專案認許機制。那麽英美等國家有沒有這種專案認許機制,讓在本地不具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的呢?律政司稱這種專案認許機制是非常少有的。比如:新加坡就不容許刑事案件或向政府提起訴訟的案件採用專案認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