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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樊敏華:香港國安法築牢“一國两制”底線
文|樊敏華
國家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關乎國家核心利益。香港维護國家安全法的頒布實施,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區维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關鍵一步,充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维護國家安全的最大責任和最終責任,體現了對“一國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的全面准确貫彻,為香港依法维護國家安全提供了堅強支撑。
维護國家安全是“一國两制”的核心要義,香港绝不能成為一座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城市,這對香港特别行政區和香港市民來說,是一道“必答題”,而不是“選擇題”。
香港因國家安全問題出現的政治動蕩,受害最大最深的是香港的根本利益和廣大市民的切身福祉。事實證明,放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會令香港社會的繁榮稳定、香港良好的法治和營商環境、香港市民的安居樂業蕩然無存。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香港國家安全法明确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區管轄,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檢察、審判機關只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對极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复雜情況,香港特别行政區管轄确有困難的;二是出現香港特别行政區無法有效執行法律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胁的情況的。隨著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影響香港發展的“政治病毒”和最大隐患正被有力逐步鏟除。“法者,治之端也”。國安法頒布後,香港社會恢復平靜,但反中亂港的毒素依然潛在,不容忽視。築牢織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防線,由國家層面立法只是第一步,香港仍需要盡早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補齊在機构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權力等方面的配置,以應對未來可能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法治為遵循、以安全為保障,香港定能由治及興,續寫“愛國者治港”新時代的新篇章!
(作者係港區全国政協委員、九龍西區各界協會會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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