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向法院提交正式申請,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長林定國在電視節目表示,國家安全事務相對敏感,公開討論有機會不利國家安全,因此海外律師若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
林定國稱,若申請人希望重新申請,就要考慮有無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特區政府目前無計劃參考宣誓做法,設正、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參考。
他又說,海外律師申請需自行決定提交什麽資料,亦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強調修例是為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來港出庭,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於例外情況,本質上不應發生。
被問及條款是否假定不讓海外律師參與,林定國指,不要在文字上糾結,不利於國安的定義很難定義,但指出並非第一次出現相關字眼。他指出,《電檢條例》都有相關條款,如不利於國家安全,政務司司長有權不讓電影上映。
至於《基本法》23條立法,林定國指當局正不斷進行研究,形容是“一定要還的債”,但需要時間考慮本港自身情況,平衡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又指對比三年前本港的國安教育水平已有所提升,有信心讓理性的人明白23條立法需要。
來源: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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