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一個月是屬於“Web3.0”的狂歡。
4月11日剛宣布成立的香港Web3.0協會,特首的致辭吹響了“Web3.0”的號角:4月12日開始了為期4天的2023香港Web3嘉年華、4月13日和4月14日是特區政府和數碼港合辦的數字經濟峰會。
不論是各大平台的聞風而動,還是從以往的“互聯網”經濟峰會(IES)易名為“數字”經濟峰會(DES)的舉措,都昭示著我們已經從Web2.0的讀寫時代,來到了Web3.0的數字化、去中心化時代。
現在我們正處於歷史的風陵渡口,香港到底該怎樣藉著Web3.0的契機,乘著數字經濟的東風,揚起大灣區三地的合作之帆,推動數字灣區的巨輪遠航呢?
雖然疫情肆虐導致全球經濟面臨嚴峻的考驗,但新一輪的科技變革已悄然而至。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湧現,網絡進入了Web3.0時代,數字經濟儼然已成為社會發展的新趨勢,是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
那什麼是數字經濟呢?簡單而言,數字經濟就是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以數字技術應用為主要特徵的經濟形態。其實數字經濟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只是最近ChatGPT的橫空出世為這個話題再度添上了一把火,更有消息稱GPT-5預計於今年12月面世。
我國自2016年起落實“互聯網+政務服務”政策綱領。從規模看,2021年美國數字經濟蟬聯世界第一,規模達15.3萬億美元,中國位居第二,規模為7.1萬億美元。然而國家數字化發展的步伐並不止於此。2022年12月,“數據二十條”出台,明確了數字經濟的發展重心;2023年2月27日,《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展現了國家推進數字中國的宏大藍圖;及至今年兩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數據局的正式成立,是國家邁向世界領先的數字化發展水平的重要里程碑。反之,香港在這趟數字經濟的浪潮中,追風逐浪而未能引領潮流。在2022年“全球數據指標”中“數據治理”的表現遠低於國際平均水準,“數據管理框架”一項更被評為零分,反映特區政府過去未有在數據治理體系上狠下功夫,以完善治理體系和法律體系為抓手,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和智慧城市運作。
值得慶幸的是,香港在數碼化進程的踟躕不前已引起了高度的關注。筆者去年10月動議的“為數字經濟和電子政務立法”議案在立法會成功通過。去年6月由財政司司長領導的“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成立至今,公布了四個小組的成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10月31日發布的“虛擬資產政策宣言”、金融管理局現正進行的數碼貨幣技術測試,以及保安局的網絡安全立法研究工作,基本上都只聚焦於個別的應用範疇。對數字經濟的整體法律體系分析,比如: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簡稱DAO)的法律定性和沒有清晰定性的潛在風險、數據管治的基礎制度及法律體系等,似乎未有全盤考量;證監會在3月31日剛結束諮詢的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建議文件(包括對零售層面的開放),焦點仍是放在規管和投資者保障層面上。誠然,投資者保護是監管機構的首要責任之一。數據管治制度和數字經濟法律體系包括DAO法律框架問題誰來操心?即使新一份的《財政預算案》把數字經濟列作推動社會高速發展的重心之一,但發展的基石——一套適應數字經濟發展和Web 3.0的普通法法律體系,仍尚未得到應有的關注。
筆者嘗試抛磚引玉提出5項建議,希望特區政府決策者可以詳加考慮:
第一,設立高層機構、打破數據壁壘。一直以來,特區政府欠缺龍頭機構進行數據管理的統領和統一部署。現時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轄下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負責為特區政府内的用家科技賦能,而數據安全則散見於保安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及知識產權署等部門職能中、各個部門自己管理自己的數據,共享之路並不暢通。
所謂萬山磅礴必有主峰,特區政府最首要的任務是指定一個直接向行政長官問責的政策局牽頭整合大數據庫、收歸過往隸屬不同部門的相關職能和數據。打破現時各部門間的數據壁壘,改變部門“信息孤島”的格局,實現高效安全的跨部門、甚至跨區域(尤其以大灣區為重點)的資源共享。
第二,構建法律體系、授權數據共享。山雄有脊,房固因梁。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建設“智慧香港”,實現“一網通辦”的立足之本。自2021年起,國家便開始實施《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上海和深圳在此基礎上也分別通過了《上海市數據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在國外方面,英國的《數字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新加坡的“數碼政府藍圖”(Digital Government Blueprint)更是強化了政府數據治理的成效,實現“一個政府”的數據共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政府除了在回歸前1996年制定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外,其他與數據管理相關的立法舉措乏善可陳。筆者建議“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設立一個“法律體系小組”,跟另外四個小組一樣,尋求非官方成員出謀劃策,促使特區政府借鑒其他地區的法律體系和成功案例,並結合自身“一國兩制”的獨有特色,儘快研究構建適應數字時代的法律體系。
第三,貫徹以人為本、鼓勵民商參與。數據,歸根究底,是為人服務,為實體經濟服務的。誠然,2020年推出的“智方便”是特區政府在數碼服務應用上的一大突破,去年的施政報告也力推於3年內全面提升其使用率。但現實是,“智方便”不論在使用感上,還是服務範圍上(約有260項功能),均遠不及廣東省擁有2500項以上功能的“粵省事”應用平台。故此,與其努力提高使用人數,拓寬服務範圍、優化使用體驗才是重中之重。
筆者認為,其中一個策略是建立一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存放重要的文件和資料。現時,不少市民對於重要醫療及法律文件的存放安全感到憂慮,尤其以“平安三寶”(持久授權書、預設醫療指示、平安紙/遺囑)的保管方式最為關注,此外,“智方便”也可以成為器官捐贈卡的“儲存庫”。趁今年特區政府申請2億撥款升級“智方便”,可以運用區塊鏈技術,增設“儲存庫”功能,讓登記人的授權人、律師或醫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查閱其“平安三寶”等重要文件,甚至在經過升級身份認證後,使登記人可通過“智方便”連結到“醫健通”。
第四,強化人才支撐、提升數碼能力。創新是第一動力,而人才是第一資源。具有數字思維、數字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是驅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元素。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籌辦與數字科技有關的課程,加強公職人員的數據素養(data literacy)。另一方面,特區政府須持續優化“搶人才”計劃,吸引更多創新及科技專家、數據科學家、網絡安全專家、數字經濟法律專家、金融科技專才來港發展。由於地緣政治的作用,相信有一批華人科學家願意回國發展,兩地制訂大灣區的相關政策時應考慮此項因素。
第五,促進跨境合作、實現數字灣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其中一項目標,就是實現人流、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的全面流通。首先,強大的算力基礎設施是數字化發展的根本。粵港兩地政府應加快推進跨境5G網絡的深度覆蓋,通過算力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建立兩地互通的數據要素網絡。
粵港兩地在安全機制、市場制度和交易規則的差異向來被視作影響數據跨境流通的障礙。去年國家網信辦出台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把香港納入“境外範圍”,繁複的審批程序為大灣區內的信息流動增添的挑戰不能低估。數據交易所在廣東省蓬勃發展,香港如何在這方面接力值得認真研究落實。
筆者呼籲粵港政府積極為兩地爭取綠色數據通道,簡化數據出入境程序,加速灣區內的互聯互通。與此同時,兩地政府也應儘快設立網絡安全對接機制,強化兩地在網絡和數據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計劃等,為“數字灣區”建設奠定穩固的基礎:第一,兩地居民身份認證的互認,將有助政府提供更便利的出入境、交通、教育、醫療、融資和旅遊等政務服務;第二,“粵系列”網上服務平台和“智方便”的深度對接,將提升兩地居民的公共服務體驗,促進雙向受益,互利共贏;第三,廣深的“灣區一港通”和本港的“跨境一鎖計劃”的銜接,將提高貨物通關效率,優化兩地的營商環境;第四,兩地在地理空間、交通資訊和經濟數據等領域的共享利用,將助力智慧醫院、智慧社區的建設,共同構築理想的智慧城市群。
數字構建時代,智慧書寫未來。惟其艱難,方顯勇毅;惟其篤行,方能到達。筆者認為“法術勢結合”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成功要素,所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穩健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是發展的根基,現時我們具備“術”和“勢”,加之以“法”,則無往而不利。希望特區政府早日制定行之有效的行動計劃,率先訂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引領“數字經濟”於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全球的發展新局面。
(作者係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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