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9日),筆者於立法會發言支持通過《2023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簡稱“《命令》”),《命令》於今日(6月30日)生效。
特區政府當局在檢討環評程序後提出四大主要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簡稱“《環評條例》”)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更改1997年訂立的《技術備忘錄》內的技術評估要求,以及利便項目倡議人善用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機制。該特區政府議案正是採納改善措施的重要一步。
局方預計以上措施有助縮短環評程序,將由原來的36至48個月縮短一半至18至24個月,即一般項目只需時18個月,較大型或複雜項目則需時24個月。
早於去年12月,局方就《環評條例》程序提出檢討,筆者在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言,提醒局方切實用好《命令》的機會,平衡發展與保育。
同時,作爲與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的附屬法例及技術備忘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在審議《命令》及《技術備忘錄》時,筆者在小組委員會上向特區政府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首先,筆者建議局方要解説好3個方面:
第一,現時檢討環評程序並沒有壓縮公衆諮詢時間,環保團體對此普遍支持。
第二,當局爲何現在才開始優化環評程序?筆者建議局方清楚説明是因爲憑藉多年來纍積的經驗及數據,加上系統等硬件設施就緒,建立中央數據庫的時機至此成熟,現在是適當時候更聚焦緩釋措施帶來的環境成效,而不是單單批或者不批。
第三,筆者一直倡議特區政府積極運用智慧科技及數據庫以提升工作效率,今次應用於環評工作,有助配合特區政府加快造地和建屋。
其次,針對中央數據庫當中的敏感數據,當局指出對敏感資料會小心處理,即使部門內部要取得敏感數據都有所限制,防止濫用。而敏感數據獲取方需要簽署保密承諾及做出聲明,如果違反,會有法律後果。
另外,筆者建議局方要求由特區政府資助的研究及其他使用數據的人士將新生數據與局方共享。局方亦表明會將所有環評報告及由特區政府資助的研究所得的數據,上傳到中央數據庫,並對數據進行適時更新並確保準確性。
對於《命令》附表2及3,筆者請當局解釋,是否已梳理了全部項目清單。當局指出已梳理清單上的全部項目,並對有需要進行更新的項目提出修訂建議,如未有更新,則證明該項目適用於原本的規定。
例如在附表2中,以電力廠爲例,須有《環境許可證》的指定項目原本單指“公用事業電力廠”,非常廣泛。經過梳理後將清晰列明為:生產能力超過100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發電的電力廠,或生產能力超過100兆瓦特的風力發電廠需要有環境許可證,而其他發電方式的電力厰比如太陽能發電廠,局方認爲香港不適用,該附表並不將其他方式發電納入,將來有需要才修改。
而附表3則建議日後需做環評報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項目,將研究範圍下限20公頃提升至覆蓋面積50公頃。當局指出,過往規模較小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涉及太多大型基建,在這個情況下,環評就用地或環境改善措施提出的建議不多,認為將下限定於50公頃或以上, 成效會較大。筆者希望局方就此可以更多解說和與持份者溝通。
最後,筆者要求特區政府明確在《命令》生效前,如有一些過渡項目已開展工作,將如何處理。當局指此類過渡項目會根據現行的機制去處理。如果項目倡議人想用新機制去進行,可以重新申請。
而有關《技術備忘錄》的一些輕微問題,並不實質影響整體解讀及應用,局方承諾日後有適當機會再作完善。
總而言之,《命令》的目的是要與時並進,取得最佳的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
https://res.youuu.com/zjres/2023/7/3/cgDNm72rIFnBirC8yuRZagOUl46sJ0pXpY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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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29日),筆者於立法會發言支持通過《2023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及3)令》(簡稱“《命令》”),《命令》於今日(6月30日)生效。
特區政府當局在檢討環評程序後提出四大主要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修訂《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簡稱“《環評條例》”)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更改1997年訂立的《技術備忘錄》內的技術評估要求,以及利便項目倡議人善用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機制。該特區政府議案正是採納改善措施的重要一步。
局方預計以上措施有助縮短環評程序,將由原來的36至48個月縮短一半至18至24個月,即一般項目只需時18個月,較大型或複雜項目則需時24個月。
早於去年12月,局方就《環評條例》程序提出檢討,筆者在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發言,提醒局方切實用好《命令》的機會,平衡發展與保育。
同時,作爲與環境影響評估有關的附屬法例及技術備忘錄小組委員會的委員,在審議《命令》及《技術備忘錄》時,筆者在小組委員會上向特區政府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首先,筆者建議局方要解説好3個方面:
第一,現時檢討環評程序並沒有壓縮公衆諮詢時間,環保團體對此普遍支持。
第二,當局爲何現在才開始優化環評程序?筆者建議局方清楚説明是因爲憑藉多年來纍積的經驗及數據,加上系統等硬件設施就緒,建立中央數據庫的時機至此成熟,現在是適當時候更聚焦緩釋措施帶來的環境成效,而不是單單批或者不批。
第三,筆者一直倡議特區政府積極運用智慧科技及數據庫以提升工作效率,今次應用於環評工作,有助配合特區政府加快造地和建屋。
其次,針對中央數據庫當中的敏感數據,當局指出對敏感資料會小心處理,即使部門內部要取得敏感數據都有所限制,防止濫用。而敏感數據獲取方需要簽署保密承諾及做出聲明,如果違反,會有法律後果。
另外,筆者建議局方要求由特區政府資助的研究及其他使用數據的人士將新生數據與局方共享。局方亦表明會將所有環評報告及由特區政府資助的研究所得的數據,上傳到中央數據庫,並對數據進行適時更新並確保準確性。
對於《命令》附表2及3,筆者請當局解釋,是否已梳理了全部項目清單。當局指出已梳理清單上的全部項目,並對有需要進行更新的項目提出修訂建議,如未有更新,則證明該項目適用於原本的規定。
例如在附表2中,以電力廠爲例,須有《環境許可證》的指定項目原本單指“公用事業電力廠”,非常廣泛。經過梳理後將清晰列明為:生產能力超過100兆瓦特的、以化石燃料發電的電力廠,或生產能力超過100兆瓦特的風力發電廠需要有環境許可證,而其他發電方式的電力厰比如太陽能發電廠,局方認爲香港不適用,該附表並不將其他方式發電納入,將來有需要才修改。
而附表3則建議日後需做環評報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項目,將研究範圍下限20公頃提升至覆蓋面積50公頃。當局指出,過往規模較小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涉及太多大型基建,在這個情況下,環評就用地或環境改善措施提出的建議不多,認為將下限定於50公頃或以上, 成效會較大。筆者希望局方就此可以更多解說和與持份者溝通。
最後,筆者要求特區政府明確在《命令》生效前,如有一些過渡項目已開展工作,將如何處理。當局指此類過渡項目會根據現行的機制去處理。如果項目倡議人想用新機制去進行,可以重新申請。
而有關《技術備忘錄》的一些輕微問題,並不實質影響整體解讀及應用,局方承諾日後有適當機會再作完善。
總而言之,《命令》的目的是要與時並進,取得最佳的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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