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立法會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作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和法案委員會副主席,筆者在兩個委員會都指出,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可以填補現有的法律空隙。
條例草案上月於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內容較為技術性,需要對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有一定認識才較易理解。審議時,筆者建議律政司嘗試用圖表方式將條例草案要處理什麼問題(即解說法律上有什麼空隙);兩個上訴程序有什麼不同地方;為什麽要修例;修訂原則是什麼;和修訂前后對比等,展示出來。
筆者樂見律政司正面回應,用十張圖表以簡單易明的方法解說重點,例如“案件呈述”的用意為何?法律錯誤是什麼?律政司就不同情況舉例解說重點,覆蓋了筆者提出的内容,讓大家更容易掌握草案內容,筆者對此表示歡迎。
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決的上訴程序
條例草案的第一項是香港國安法下無罪裁決的上訴程序。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原訟法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如果作出無罪裁定,而律政司認為審判庭出現法律錯誤,控方將來就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
筆者支持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現時的法定程序中有一個異常的情況:被告人若獲審判庭判定無罪,即使判決理由明顯犯下法律上的錯誤,控方也無法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什麽是法律上的錯誤?比如:審判庭對香港國安法的罪行元素條文錯誤詮釋,又或者將不可呈堂證據接納呈堂,又或者將可呈堂的證供不讓其呈堂都是法律上犯下錯誤。由此可見,因為這些法律錯誤,將有罪的人判無罪所造成的司法不公必須及早予以糾正。
這與《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或《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已經訂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中的法律錯誤事宜提出上訴的機制基本一致。如果沒有的話,就形成了不合理的對比。為何下級法院有相關法定上訴程序,反而審判庭作為高級法院卻沒有相關程序?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上,律政司指出為了秉行公義,認為有必要賦予控方提出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審視及糾正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犯的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讓司法機關得以在行使獨立司法權的前提下妥善履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職責。
筆者於立法會中指出:通過委員會委員的質詢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諮詢反饋後,律政司有機會解釋其立法建議對法治、司法獨立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亦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再者,條例草案並沒有追溯力。只適用於條例草案生效後,審判庭作出的無罪決定。筆者對此表示支持。
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
條例草案另一項上訴機制為原訟庭就無須答辯判定的擬議上訴機制。律政司今年2月在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建議修訂《條例》,以訂定上訴機制,讓控方就原訟庭法官在一般刑事審訊中作出無須答辯的判定(no case to answer)有機會上訴 (下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
為了普及法治,筆者會簡單介紹這一情況的背景。
事緣上訴庭於2022年10月28日,就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2021年第1至3號案,頒下判決,上訴庭是如何認為的呢?當時推翻兩名原訟法庭法官就幾宗國際販毒案的判決,指原訟庭在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已經錯誤地撤回了案件,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不過由於沒有及時的上訴機制讓律政司提出上訴,相關的被告人已經離開香港。上訴法庭在判詞中也觀察到現時沒有上訴機制的情況不理想。
律政司已就兩項上訴建議進行諮詢,指出給予實質回應者(包括兩個法律專業團體)整體上支持立法建議,提出的建議只是一些技術上及運作層面的意見。
為加強刑事審訊中的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以及確保司法獨立,筆者作為法案委員會副主席在逐條審議時非常認真,在支持律政司儘快糾正以上不合理、異常的情況的同時,也同時要求律政司在程序上確保公平審訊、無罪假定等等這些重大的法律原則得以維持。
去年習主席七一講話兩次提到香港普通法,也在第四個必須(“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中強調了香港要保持普通法制度 。二十大報告中亦提到要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及法律體系。
普通法制度以法律原則為基礎,具有靈活性及自我完善能力。正如筆者先前提到,上訴法庭法官在判決時候發覺現時法定程序出現的空隙或者異常情況,可建議研究以立法或修例手段去完善,這便是普通法的特色。但試問,如果未完善立法會,依然在拉布、內耗,立法會如何行使職權,從而彰顯普通法制度優勢呢?上訴法庭法官所觀察到的,也不能得以糾正。
直到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後,現屆立法會高效完成審議各項條例草案,令香港普通法制度優勢得到充分發揮。
展望未來,香港要在不同領域取得發展,必須要維持和鞏固普通法制度優勢,將普通法制度的靈活性、彈性、自我完善這些能力,可以通過落實“愛國者治港”的立法會,充分發揮職權,彰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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