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下稱《反間諜法》)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作為規範和保障反間諜鬥爭的專門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築起一道銅牆鐵壁。在中美戰略博弈不斷升級情勢下,修訂版《反間諜法》的頒布和實施正當其時,意義重大,既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又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做出了製度規劃,必將進一步推進中國反間諜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應崇法、學法、守法,明責、履責、盡責,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文| 北京 鍾厚濤 薛思苧
反間防諜,迫在眉睫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國際力量對比深刻調整,雖然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主題,但國際環境日趨複雜,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增加,經濟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進入動盪變革期,單邊主義、霸權主義對世界和平與發展構成威脅。美國為維護地區和全球霸權,不斷利用間諜等方式加大對外情報搜集力度,對中國國家安全和穩定也構成了嚴重威脅。在此嚴峻情勢下,修訂版《反間諜法》應運而生,這既是新形勢下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加強反間諜鬥爭的需要,也是推動反滲透、反顛覆、反竊密鬥爭、確保國家安全的有力法治保障。
美國對華“諜戰”步步升級。美國對華開展“諜戰”由來已久。拜登政府上台後,繼續加碼,諜影重重,將“間諜戰”與“貿易戰”“科技戰”“金融戰”等交織疊加使用。美國中央情報局局長伯恩斯專門指示成立“中國任務中心”以應對所謂的“中國威脅”,圖謀調動中情局各項資源來收集有關中國的動向。伯恩斯也毫不掩飾地透露計劃招募大量特工專門從事涉華情報工作。
美國間諜或情報人員通常會積極與企業高管、學者、高校學生等接觸,極力滲透拉攏,將他們發展為下線,編織情報網,或是以開咖啡館等方式掩護身份,以各種方式套取情報。據國家安全機關統計,留學生、高校師生、軍事發燒友、軍工企業國防科研單位人員、年輕網友等是美國等境外間諜機構重點策反的對象,少數不明就裡的人也容易被煽動蠱惑或被裹挾參與到相關活動中。整體來看,中國隱蔽戰線的敵情日趨尖銳複雜,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各類間諜情報活動的主體更加複雜、目標更加多元、領域更加廣泛、手法更加隱蔽、危害更加嚴重,人民群眾安全需求更趨強烈。為了有效應對這一新形勢與新變化,修訂《反間諜法》也就被提上重要議事日程。
網絡間諜大規模肆虐。近年來,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和國際戰略格局的深刻調整,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從各自國家戰略利益出發,不斷加大對中國間諜情報活動的力度,大肆策反發展人員,瘋狂刺探竊取國家秘密,開展各種滲透破壞活動。當前,網絡成為間諜活動的新空間和主戰場之一,具有“成本小、收益大”“無差別、全天候”等特點,這使得網絡間諜行為成為間諜組織對中國實施竊密、破壞行動的重要途徑。
針對當前網絡間諜多發、高發態勢,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明確了網絡間諜的行為方式,為實踐中依法識別、防範和懲治網絡間諜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其中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將“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明確為間諜行為。
間諜掩護手法極具迷惑性。在國際政治舞台上,各個國家之間的間諜戰一直是常態,美國最為典型。美國經常耗費心機,通過間諜獲取其他國家的情報信息,從而為自己的國家謀取利益,斯諾登事件等的曝光讓世界進一步認清了美國“監控帝國”的野心。中國堅持改革開放,加強貿易、文化、學術、科技等方面對外交流,歡迎並吸引來華商貿、投資和訪問。但在此過程中,很多美西方間諜力量也趁機而入,以所謂“學術交流”、“經貿投資”等名義來華竊取情報。
制定並不斷修改完善《反間諜法》,就是為了依法懲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抵禦借助中國對外開放政策而實施的滲透、策反、竊密活動,防止魚龍混雜、泥沙俱下,讓這些境外間諜機構有機可乘,這也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對外開放政策,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對依法開展對華交流、交往的境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明確依法予以保護。
體系周延,亮點紛呈
隨著當前國際情勢風雲變幻特別是中美大國博弈更趨白熱化,修訂和完善《反間諜法》以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就變得至關重要,這既是時代的呼喚,也是中國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一環。相較於201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和2017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本次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既完善了間諜行為的定義,又為新時代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提供了法律指南。
概念更加周延。2023年《反間諜法》在2014年《反間諜法》的規定基礎上,對“間諜行為”的定義進一步細化,將“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實施網絡攻擊等行為”明確為間諜行為。同時增加針對第三國的間諜行為,明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組織或者其他條件,從事針對第三國的間諜活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適用本法”。此外,根據實踐中的情況,該法還適度擴大相關主體竊密的對象範圍,將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納入保護。
對象更加明確。此次修訂《反間諜法》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對“情報”的概念,從範圍到載體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即特定主體“竊密”對象範圍是“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以有利於社會公眾判斷行為性質、評估社會危害性大小,區分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顯而易見,只要針對這些對象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行為,就屬於間諜行為。
防範更加完善。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對“安全防範”設立專章予以規定,該法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反間諜安全防範的主體責任;明確有關方面積極開展反間諜宣傳教育的職責,專門機關指導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全民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和國家安全素養;同時,明確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責任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制度等。該法通過具體規定,形成了有體系、有重點、有具體措施的反間諜安全防範體制機制,有效解決“防什麼、誰來防、怎麼防”的問題。
處罰更加多樣。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擴大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對涉及間諜行為的輕微違法行為明確規定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增加約談、通報批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等處罰種類;明確對幫助他人實施間諜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還立足中國反間諜工作實踐,做好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突破難關,影響深遠
以立法形式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通行做法。《反間諜法》作為中國維護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為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發揮了關鍵性作用。該法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豐富“法律武器庫”,聚焦現行反間諜法實施中存在的間諜行為範圍較窄、安全防範制度不健全、行政執法賦權不足等難點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切實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
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初步成型。近年來,中國加速構建國家安全法治體系,夯基壘石、立柱架樑,頒布實施了國家安全領域具有綜合性、全域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並且繼續制定、修改多部法律,主要包括《數據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有30多部法律重點規範各領域國家安全有關內容,國家安全法治體系的“四樑八柱”已經形成,未來還將繼續細化完善。
立體構建國家層面反間諜機制。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明確建立健全國家層面的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其中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反間諜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解決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這顯然有助於對反間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進行統籌協調和研究解決,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凝聚各方面力量,加強反間諜工作。此外,為將主體責任落到實處,新修訂的《反間諜法》還對各方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其中,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此外,新修訂的《反間諜法》還特別鼓勵反間諜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反間諜工作中的作用。該法還增加對相關人員予以保護、營救、補償、安置、撫恤優待、培訓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以法律形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在加強反間諜工作,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的同時,更加注重堅持法治原則,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例如,反間諜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該條規定在法條的位置上由2014年《反間諜法》的第五條提前至2023年修訂後的第三條,體現了國家在開展反間諜工作時,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和堅定的法治決心。該法還規定,個人和組織依法享有檢舉、控告權利,並規定了可以申請的救濟措施等,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有具體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落實。
為了保障人權,規範執法,防止權力跳脫制度的牢籠,新修訂的《反間諜法》兼顧賦權與限權的平衡,高度注重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的監督制約,對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做出了明確規範,嚴格限定執法前提,嚴格審批程序,實現規範化執法,要求國家安全機關行使相關職權必須是“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調查間諜行為”“因反間諜工作需要”等法定情形。例如,《反間諜法》在總則部分第十一條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並對工作中獲取的信息予以保密。在總則部分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義務和禁止性規定,是此次修訂《反間諜法》向全社會傳遞的重要信號。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法其他規定的時候,都需要遵守總則的責任義務和禁止性規定,並接受全社會監督。《反間諜法》第六十九條同步配置了法律責任,如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了總則的該條規定,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間諜是具有高度隱蔽性、專業性和危害性的特殊的違法犯罪群體,反間諜鬥爭具有獨特性、長期性和艱巨性。對間諜行為加大打擊和懲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靶向治療”,需要織密反間諜法網,通過法律來建立健全嚴密完善的反間諜工作制度體系,既“治已病”,也“治未病”,充分發揮反間諜安全防範的作用,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和效果。與此同時,還需要最大限度發揮社會各界實施《反間諜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暢通舉報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渠道,健全鼓勵公民參與反間諜工作的保障機制,全面提升社會公眾反間諜的法律意識,增強全民反間諜安全防範意識和國家安全素養,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反間諜工作的常態化機制,牢牢築起全面防範間諜、共同維護國家安全的良好態勢。
(作者鍾厚濤係國際關係學院國家安全學院副教授,薛思苧係國際關係學院國家安全學院研究助理,本文發布於《紫荊》雜誌2023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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