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國恩
維護國家安全對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甚至其生死存亡均十分重要,是重中之重、國之大事,絕對不容有失。特區政府就“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其繼續傳播,遺害社會。特區政府這是盡責行為,值得讚賞,使人遺憾及驚訝的是這樣對香港國家安全有益的申請竟被高院法官陳健強否決。
此次判決反映出部分法官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強烈維護國家安全的心態,未能很好地履行全面準確實施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的法定職責。法官自己必須有高度國家安全意識去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國家安全,哪來司法獨立與法治。現在以英美為首的反華勢力,經常在國際輿論中抹黑香港國安法,目的就是想摧毀香港的國家安全保護“長城”,在香港特區製造混亂,打擊、壓制中國,大家必須保持警惕。在維護國家安全上,香港法院是履行特區主要國家安全責任的重要一環,法官如意識不足、責任缺位,問題會十分嚴重。
根據國安法第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國安法第8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可見司法機關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有相當重要的法定責任,法庭是沒有酌情權不執行國安法的規定。
縱觀其今次判詞,法庭拒不頒發禁制令的原因主要是特區已有國安法,法庭不相信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認為香港國安法已能處理此問題,說禁制令會導致“一罪兩審”,並認為禁制令會損害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這些似是而非的論點十分牽強,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錯誤,看來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法庭判決只注意法律執行的技術問題,卻明顯忽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性要求,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亦沒有全面考慮律政司所提出的法律基礎和事實根据,低估了禁制令對防範、危害和懲治損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性;香港國安法能處理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為,特區法院有法定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切實執行有關法律;至於一罪兩審,禁制令與刑事檢控是兩碼事,互不矛盾,反而對打擊潛在違反國安法的行為有互補不足的效果,更具有阻嚇性,更為全面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所謂損害言論自由、寒嬋效應更是言過其實,律政司的申請禁制範圍限於違反國安法,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禁止“港獨”歌曲根本無損一般人的言論自由,哪來什麼寒蟬效應?這樣的裁決過度保護所謂言論自由,未有充分考慮獨歌的危害性和煽動性,未有考慮言論自由在法律上也有必要的限制,特別在國家安全範圍內,這是世界通例,因此,在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方面法庭似乎是失職了。據媒體報道,判決一出,結果是造成了“港獨”歌曲的更大傳播,網上已下架的歌曲重新上架,“港獨”歌曲點擊下載量大增,判決客觀上是在催生、助長、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香港造成極大的損害。獨歌問題必須根治。
法庭亦沒有尊重國安法47條規定的行政長官涉及國家安全認定證明書制度9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錯誤認為判斷關於國家安全事宜不能全交由行政機關,認為法庭也可判斷,這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同時也反映了特區司法的傲慢。律政司應詳細研究判詞,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希望透過司法機關內部機制(上訴機制)澄清相關法律,讓法院自我糾正錯誤。
二十大報告中,涉港論述部分有一句話——“完善特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提出“完善”就是因為有問題,在禁止“港獨”歌曲問題上,如果香港法院自身不能糾正錯誤,特區其他政權機關就有必要依法介入,積極作為並盡一切辦法包括推行司法改革去解決問題。
國家安全法不是一般的法律,相對於其他法律,有凌駕性,法官要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審判時要有適當的思維調整根據國家安全法作出適當的判決,這與司法獨立並不相悖,法官依然是獨立自主按法律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不受任何干預,司法審訊必須彰顯公平正義,能保障市民、香港和國家的利益才能達致良好的司法公義。香港是普通法社會,普通法是活的,會與時並進,現今世界複雜多變,分離主義、恐怖主義抬頭,一些國家為了自身利益輸出所謂“顏色革命”,破壞世界秩序,國家安全變得極其重要,特區政府有必要檢討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的有效運作,進行司法改革,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應當協作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堵塞任何可能的漏洞,不能使國家安全在香港有任何缺口。
(作者係民建聯常委、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雲南省政協委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