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雜誌(記者 莊蕾)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發布會,發布了《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和重要資源,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生態屏障。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等多部司法解釋,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為“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懲治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近五年來(2018年—202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相關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決人數82704人:其中,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盜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濫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周加海指出,近年來,涉森林資源保護的法律規範日趨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對森林權屬、森林分類、林木采伐等方面的規定作出重要調整。法律修改後,司法解釋需要作相應調整。與此同時,實踐反映,涉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樣性、複雜性,已有司法解釋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適應此類案件特點,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
周加海稱,為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同時,有效解決司法實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複論證完善,制定了《解釋》。
周加海介紹,《解釋》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十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二是明確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三是明確了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准。四是明確了濫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准。五是明確了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主觀明知和定罪量刑標准。六是明確了涉林業證件、文件犯罪的處理規則。七是明確了涉林木盜竊行為的處理規則。八是明確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適用規則。九是明確了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十是明確了行政與刑事雙向銜接規則。
周加海表示,《解釋》的發布施行,對於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成效,進一步加大森林資源司法保護力度,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建設美麗中國,必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