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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支持大灣區律師執業試點計劃延長3年
文|梁美芬
近日,國務院辦公室印發修訂後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將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報名條件中的“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修改為“具有累計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我本人是香港普通法的執業大律師,早在1987年就前往中國人民大學讀法律碩士及博士,是改革開放以後首名被送到到北京攻讀法學的香港學生。當時,中國人民大學也派了一位法律學生到香港大學攻讀法律學位,此舉正式展開了兩地法律人才互相培養的計劃。我在北京的那些年,為不少在內地的香港人解決了遇很多法律問題,同時亦深深體會到兩地有很大的執業文化差異。
過去兩年多,很多人考取了大灣區律師的執業資格,今年我亦順利考上了。但我注意到只有很少人真正可以跟內地的律師事務所很好、很深入地合作。我認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執業資格有很大的戰略發展意義,對民生、政治和經濟三方面都有益處。如果兩地律師能得到政府部門更好的協助,併船出海,就能夠達到習主席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廣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希望。
香港作為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地區,在“一帶一路”、RCEP、WTO這些國際合作平台裡能夠發揮重要角色。我希望除了兩個中國法官能夠當上聯合國法官外,香港的法律人才未來也能夠在國際組織裡佔一席之地,包括當上聯合國的法官。
此外,不要低估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現時我們已經有澳門、香港和內地九個城市的合作,但客戶不只侷限在這九個城市,遍布全國,大家都希望我們把民商事的客戶帶進來,把服務推廣出去。所以《試點辦法》中明確,執業試點期限延長3年能讓年輕律師更成熟一點,降低執業經歷要求使我們的律師隊伍更壯大一點。所以,我對《試點辦法》非常支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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